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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诉离婚,被告因种种理由拖延(如出差)
追问:
我没记错,4月1号起诉,传票是13号开庭,在13号开庭前法院打电话,说被告延迟开庭,至尽法院都没消息给我!
回答:
估计是县里法庭吧....明显的不合法!
除非双方都同意放弃举证时限并提前开庭才能在立案后15日内开庭。要看清楚了,传票上“开庭审理”与“庭前调解”是二回事,有时候传票除开庭之外还可以作其他用,比如用来传唤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领取文书等
追问: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上传唤事由是开庭两字。
回答:
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这个疑问!
至于何时开庭,不看被告的态度,而看法院与法官的态度。。。只要传票送达后,即使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3个月,如果3个月结不了案,则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为6个月,经批准后可延长。你这案子立案后一般是先按简易程序,不妨先等一段时间再说,法官也会有审限的压力的,不可能无限期拖下去
追问:
3个月+6个月,不是还要大半年啊!我已经是第三次起诉离婚了,我和被告从未在一起生活过,法律上,不是分居两年,法院可以强判离婚吗?这样不是超过2年了啊!
回答:
法院是婚姻最后一个出口,但绝不最快的出口!
离婚纠纷并不象二个人分手那么简单,有很多问题要安置妥当,如财产分割、小孩抚养等,不是说分居满二年就一定得判离婚的....很多其他因素要考虑。
放平心态,不要以为离婚后日子就有翻天履地的变化。。。过好自己当下的生活就行了,其他事情按步就班吧,题外话,言尽于此
追问:
你不知道,我有多苦恼啊!都快被她拖跨了,我一次次上诉,她却死也不离?
实与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2007年初经熟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7年8月22日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并未居住在一起。
婚后原被告双方定于2007年10月27日举行婚礼,但被告及被告家属多次提出无理要求,并数次以离婚相要挟??有大量被告短信和媒人为证),和原告及原告家人引发多次争吵,随着10月27日婚礼酒席日期的临近,被告多次公开表示不会参加婚礼酒席,更不会同原告一起居住。但原告考虑自己为准备婚礼已经花去了数万元的各项费用(酒席费、婚照费、婚车费、礼服费、摄像费、司仪费、化妆费等),几次与媒人一起找被告和她的家人协商,尽量满足被告的各种要求,但被告得寸进尺,提出的要求越来越过份,因此协商无任何结果。原告忍无可忍,双方已无感情可言,向被告提出一同去民政局办离婚手续,但被告提出了更加无理的要求。万般无奈,原告于2007年11月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号:(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号,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均无联系。半年后,原告于2008年9月第二次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号:(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号,因被告坚决不离婚,经法院调解,被告希望原告再给她六个月时间,如果夫妻关系确实好不起来,下次被告就同意离婚,故原告撤诉,撤诉后,原被告均无联系。
综上,原告认为,双方恋爱期较短,双方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登记结婚后双方未同居,也未能生活在一起,根本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名为夫妻实为陌路人,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虽然贵院多次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改善夫妻关系,但从2007年离婚诉讼至今,一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第三次请判令准予原告解除婚姻关系。
回答:
第二次不该撤诉!
追问:
因为在笔录中写清楚了,给她六个月时间,如果夫妻关系确实好不起来,下次被告就同意离婚,所以我才撤诉的,是不是我被法官给骗了呀!这个证据到底有有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