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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2010-06-03 00:09:29)

标签: 离婚诉讼、教育 分类: 诉讼知识

 

      离婚案件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大理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主张。否则当事人提出主张或反驳主张可能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承担败诉的后果。为此,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一、身份证明

  二、婚姻关系证明

  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子女情况证明

  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以及子女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等等证明材料。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财产、经济状况证明

  六、住房情况证明

  七、以前曾起诉离婚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并应提供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

  八、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相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浩然正气,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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