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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吴××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履行代理人的代理职责,现就本案依法据实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贵庭参考和采纳:

   一、关于离婚的问题。

   本代理人认为: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其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法庭应该予以支持。因为:

    1、从婚姻基础来看,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的,是在没有相互完全了解的情况下,便草率结合,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差。

    2、从婚后感情来看,本代理认为,婚后双方并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虽然说,双方初婚感情一般,但是,由于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一段时间后,被告对原告就开始冷淡。特别是在原告发现被告时常在三更半夜与一陌生男子发短信联系后,原告为了整个家庭及孩子,苦劝被告与该男子断绝关系,被告非但不反思自己的不是,反而一错再错不和原告同居,此事闹得周围邻里皆知,原告也因此抬不起头来。更加难以容忍的是,被告不但不羞耻于道德,反而唆使其亲戚到原告的修车场扰乱,致使原告无法经营。被告的种种行为直接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疏远,直至破裂。

    3、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自2009年4月份起,原、被告因感情不各即分居至今,在此期间,被告未尽为妻的义务,而且有对夫妻感情不忠的行为和表现,导致了双方感情的破裂。现双方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所以,原告请求准予离婚,应该得到法庭的支持。

   二、关于婚生子吴××的抚养问题。

   本代理人认为:原告主张婚生子吴××由其抚养教育,被告应承担子女部分抚养教育费是正当、合法的,应予以支持。因为:

   1、婚生子吴××出生后,便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婚生子吴××与和原告及原告父母已经形成了不可分的感情生活及生活习惯。因此,如果突然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显然对子女的生活及健康成长都是不利的。所以,本代理人认为,婚生子应当由原告抚养教育较为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2、原告有一定的经济来源,而且其父母已经表示愿意帮助其照顾吴××,因此,原告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3、关于婚生子吴××的抚养教育费的负担问题。

   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费,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部分责任是正当、合法的。关于抚养教育费的标准问题,本代理人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是适当的,法庭应予以支持,至于支付方式,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请法庭充分考虑原告的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予以支付。

   三、关于原告婚前财产返还的问题。

   原告主张其婚前财产应该判决返还也是正当、合法的,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婚前财产,原告已经提供了清单给法庭,对于这部分财产,被告也予以确认。根据法律的规定,这部分财产是属于原告婚前个人的财产,因此,如果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这些财产也是正当和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双方还是在法庭的主持下能够达成离婚协议,尽早结束这种已经死亡了的婚姻。也请合议庭评议时充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判决当事人离婚。

   以上代理意见,请双方当事人考虑,也请法庭采纳!

原告吴××的委托代理人:法佑天下律师

201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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