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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没有进行法律公正有效吗?

我和前夫在去年10份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写了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备档。但没有进行法律公正。
   财产分割里面注明燕郊纳丹堡的房产归我所有。但我要付给他现金4.5万元整。因为首付是我付的所以房子归我所有。
   但我们结婚时因为我想和他好好过日子让他对我好些结果户主就写了他的名字。而后来对我非打即骂。婚姻彻底破裂而离婚。就有了离婚与离婚协议一说。
   可现在他后悔了,要求和我复婚。时常回来闹,踢门,在门口骂我等,惹得邻居大半夜睡不好纷纷出来观瞧,对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如果不同意就不给我过户(因为房本现在还没有下来),如果不复婚就要我给他6万元。我现在已经给了他3万元整。现在他时常打电话给我和我的家人甚至于威胁我。说房子是他的要把我赶出去甚至卖掉。请问我应该怎么办,我们的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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