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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者介入而形成的离婚纠纷
论第三者介入而形成的离婚纠纷
2009年09月12日 投稿人:曹宗国律师 点击:次
摘要:内容摘要:错综复杂的第三者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第三者侵害了《婚姻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引起婚姻危机的最直接杀手。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离婚并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终止,子女扶养方式的变更以及债务的清偿等。笔者试图通过对第三者介入而形成的离婚纠纷之考察,略陈解决之管见。
作者: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
曹宗国律师(手机:13866071259)
内容摘要:错综复杂的第三者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第三者侵害了《婚姻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引起婚姻危机的最直接杀手。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离婚并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终止,子女扶养方式的变更以及债务的清偿等。笔者试图通过对第三者介入而形成的离婚纠纷之考察,略陈解决之管见。
关健词:第三者;第三者的介入;第三者导致离婚;离婚纠纷;救济措施。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组织,第三者是相对于婚姻家庭而言的。马克思哲学原理告诉我们,婚姻家庭与第三者是一对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范畴。恩格斯说:“在表面上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生始终是受内部的隐蔽着的规律支配的,而问题只是在于发现这些规律。”1因此,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掌握第三者介入而形成的离婚之规律,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我们国的婚姻说家庭质量,共建和谐社会。
一、第三者概说
第三者是批有配偶或无配偶的男性或女性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发生或明或暗的非法的、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足以导致他人家庭破裂,引起离婚纠纷的行为人。
一般来说第三者并不是必定要发生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第三者是因人类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所以要弄清第三者,首先要高清楚什么是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可以大致表述如下:
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的共同体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可以大致表述如下: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互享法定的权利、互享法定的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并不矛盾,前者是针对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而言的,后者则是专门针对婚姻家庭的法律关系而言的。2
据此,第三者具有如下特征:
1、客体是婚姻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第三者侵害的客体是婚姻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由于婚姻、家庭具有鲜明的伦理性,所以第三者也是不道德的。在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中,具有大量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内容。道德不同于法律,它不是依据国家的强制力,而是依据社会舆论,依靠人们的信念,传统和教育等力量去判断是非、善恶,分别地予以支持或谴责,从而引导和约束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的行为的。在阶级社会里,“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3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即统治阶级的婚姻家庭道德,同婚姻家庭法律是一致的,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在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同样也是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法律和道德是缺一不可的。
2、客观方面对他人的婚姻家庭造成了侵害
第三者在客观方面对他人的婚姻家庭造成了侵害。首先,第三者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一切第三者的共同要件。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发生或明或暗的非法的、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再者,第三者的危害行为给婚姻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具体的侵权事实,但并不是一切第三者共同要件。第三者的危害结果是足以导致他人家庭破裂,引起离婚纠纷。也就是说他人家庭是否破裂,是否引起离婚纠纷,要看当事人如何处理而论。
3、主体是有配偶或无配偶的自然人
1、配偶是指有合法的夫妻关系。2、无配偶是指无合法的夫妻关系。一般为单身男性或单身女性。3、第三者应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第三者。4、第三者的责任年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第三者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所以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主观方面有过错
第三者在主观方面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发生或明或暗的非法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如果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就不能认定为第三者。是明是暗不影响第三者的成立。
二、第三者的介入
1、第三者的历史背景
一般来说,古代时候是不知婚姻自由为何物的。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婚姻问题上的必然要求。然而婚姻自由被某些人曲解为性开放,给第三者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是第三者的催化剂。
1、群婚制时期没有第三者可见,。
原始社会曾经有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原始群体是人类最初的生产和生活组织形式,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所以,群婚制时期没有第三者之说。
2、对偶婚制时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第三者
在人类两性血缘的演进过程中,对偶婚是从群体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正如恩格斯所说:“由于次第排除亲属通婚—起初是血缘较近的,后来是血缘越来越远的亲属,最后是仅有姻亲关系的,任何群婚制终于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的了。结果,只剩下一对结合得还不牢固的配偶,即一旦解体就无所谓婚姻的分子。”5对偶婚制时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第三者。
3、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时期第三者是生产资料占有者的具体反映
恩格斯说:“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6奴隶制的、封建制的和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都是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的具体历史形态,它们都具有起源并根植于私有财产的共同本质。第三者是与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相适应的,所以说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时期第三者是生产资料占有者的具体反映。
4、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时期的第三者是旧制度、旧思想的产物
恩格斯早在一个多世纪以前就曾经预言:“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一夫一妻制不仅不会终止其存在,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7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真正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8然而,婚姻家庭领域里旧制度、旧思想的残余影响是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的。例如,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还要受一定的社会条件的制约;在家庭关系中,男女两性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和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还有一定的距离;现实生活中某些婚姻家庭关系,还不符合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另外,西方性开放的浪潮冲击,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给第三者带来了一定的生存空间。所以说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时期的第三者是旧制度、旧思想的产物。
2、第三者的种类和范围
第三者的关系纵横交错相当复杂。依对社会危害程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下述分类有助于我们根据不同的情况,在处理具体的案件中,区别对待,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
以性别为依据,可将第三者分为男性和女性。男性多为已婚者,女性多为未婚者。
以婚姻状况为依据,可将第三者分为已婚者和未婚者。已婚者是指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已登记结婚的男性或女性。已婚者的男性或女性如果与已婚者或未婚者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即为第三者。未婚者是指没有根据婚姻法登记的男性或女性,未登记结婚的男性或女性与已婚者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亦为第三者。
以年龄为依据,可将第三者分为老年、中年、青年。老年第三者危害性相对较弱。青年人比较容易冲动,做事情往往不顾后果,一旦介入他人婚姻极易惹事生非。中年第三者相对于老年第三者和青年第三者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大。因为中年是社会的中坚力量。中年人在婚姻家庭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既要赡养老人,又要抚养子女,所以中年人一旦成为第三者,后果不堪设想。
以职业为依据,可将第三者分为知识分子、工人、农民、无业者。知识分子第三者,受过良好的教育,有的还要受到组织纪律的约束,往往行为比较隐蔽,一旦发生纠纷,社会影响还是相当大的,应予以重视。工人、农民是社会主义的生力军,工人第三者和农民第三者是我国家庭质量的睛雨表,应引起高度重视。无业第三者,为数不多,但社会危害性亦不容忽视。
以经济状况为依据,可将第三者分为衣食无忧者和艰难度日者。衣食无忧者,多数是没有远大理想,精神空虚难免寻欢滋事。艰难度日者,多数为了生存,迫于无奈置道德于不顾,性与金钱交易。
以地区为依据,可将第三者分为城市者和农村者。居住在城市的,思想比较开放,居住在农村的思想多数比较封建,所以对第三者的看法有所不同。
3、第三者的形成和介入
社会是个大舞台,每个人都充当看不同的角色活跃在这个大舞台上。婚姻家庭自产生之日起,便成为人类社会中最重要的社会现象之一。然而,第三者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并没有按部就班的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请看下面三则案例:
案例一:吴大郎,男,家资颇丰。方金莲,女,家境贫寒。吴大郎父母用丰厚的彩社与方金莲父母为吴、方二人促成婚姻。开始,方金莲不同意这门婚事。由于家境贫寒所受彩礼已用去大半,无法退还,方金莲出于无奈与吴大郎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由于吴大郎大男子主义之气十足,吴、方二人婚前又无感情基础,加之吴大郎及父母思想比较封建。认为方金莲没有给吴家生有男孩。致使夫妻二人经常吵架,方金莲苦不堪言。
方金莲见家庭关系紧张,于是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方金莲结识一男青年西门青,二人情投意合相见恨晚。随着时间的推移,方金莲与西门青二人不该发生的事发生了,二人终于冲破了道德的防线。
评析:本案有一定的代表性,我国是从封建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封建社会旧思想的残余影响是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的。父母包办婚姻,“夫者,妻之天也。”9“夫为妻纲。”10男方向女方给付金钱的买卖婚姻,传宗接代,重男轻女等思想体现在本案中,致使方金莲与第三者西门青花前月下。
案例二:朱无能,男,与邻村高老庄姑娘高小洁青梅竹马,两小无猜,由恋爱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婚后生有一子朱小龙,夫妻二人更是锦上添花。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作的压力,家庭负担的增加,夫妻矛盾日渐突出。朱无能再也不象刚结婚的时候那样对高小洁百依百顺,脾气也暴跌起来。高小洁也不甘示弱,摆出了一副母老虎的架势。夫妻二人经常吵架,以至大打出手。
高小洁经常向善解人意的宋无空诉苦,一来二往日久生情,二人终于冲破了道德的防线。朱无能见状也移情别恋,很快跟明月村姑娘贾嫦娥勾搭成奸。
评析:专家分析,一对恋人互敬互爱、相敬如宾持续时间约在六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一年。特别是组成家庭以后,更多的是实实在在的生活。如果男女双方不能妥善处理互相抱怨,久而久之,婚后的夫或妻极有可能移情别恋,第三者乘虚而入。
案例三:陈士美,男,其貌不扬,家境贫寒与邻村姑娘钱香莲结为夫妻。这对夫妻社会地位经济实力相当,夫妻恩爱相安无事。
陈士美吃苦耐劳,为人厚道,经过几年的打拚,终于成了远近闻名的大老板。有句俗话说得好,“男人有钱就学坏,”陈士美也不例外,开始“养情人”、“包二奶”。钱香莲百般劝阻无济于事,心里开始不平衡,好一个陈士美不认前妻,世上好男人多得很,我也开放开放。这叫作“春色满园关不住,一枝红杏出墙来。”
评析:人的感情并不是一尘不变的。本案当事人因为经济实力社会地位发生了变化。夫或妻的人生观随之改变,见异思迁喜新厌旧,产生了资产阶级的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婚姻价值观,追求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所以,我们要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建立和巩固更多的高质量的幸福和睦的婚姻和家庭。
三、第三者介入而形成的离婚纠纷
1、第三者介入婚姻告急
从上述三种典型案例可知,引起婚姻裂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引起婚姻危机的最直接杀手是男方或女方所不能容忍的第三者介入。试分析如下:
1、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11现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规定,“夫妻互负忠实义务。”12
婚姻家庭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在古代十分重视夫妻身份关系。一夫一妻制起源于私有制社会。当然,私有制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与我国家社会主义时期的一夫一妻有很大的不同。只有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才是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破坏了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实际上变成了“一夫多妻”、“一妻多夫”。试问有谁愿意多夫共一妻或多妻共一夫呢?难道历史的车轮还会倒退吗?所以说,第三者介入婚姻告急。
2、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13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马克思哲学原理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对于上层建筑起决定作用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基础是上层建筑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根源,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14
有句俗话说得好,“柴米的夫妻。”第三者一旦介入他人婚姻,破坏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夫妻婚后共同所得制。”夫或妻的一方一旦与第三者发生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感情、伦理道德、计划生育等。通常,第三者介入的表现形式是夫或妻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养情人”、“包二奶”、“包二爷。”试问夫妻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共同财产动摇了解,属于上层建筑的夫妻关系能不动摇吗?所在说,引起婚姻裂变的最直接杀手是男方或女方所不能容易的第三者介入。
2、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
案例四:宋无空,男,与邻村姑娘上官英自由恋爱结婚。宋无空常年在外做生意。上官英不甘寂寞,经常与本单位男青年李来福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宋无空知悉后,不能容忍妻子上官英的不轨行为,向法院提起了离婚之诉,唐法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调解无效后,作出了离婚判决。
评析:离婚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宝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15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曾指出:“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确离散……”“离婚仅仅是对下面这一事实的确定,某一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16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17“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在实践中主要包括“包二奶”、“包二爷”或其它姘居行为。18
本案当事人上官英经常与第三者李来福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宋无空向法院诉诸离婚,唐法官经调解无效后,作出离婚判决,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判决正确。
3、第三者介入而形成的离婚纠纷
因第三者介入而导致离婚,离婚的后果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从而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的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终止,子女抚养方式的变更以及债务的清偿等。试看下面一则案例:
案例五:朱无能,男,经人介绍与高老庄姑娘高小洁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朱小龙。夫妻共同抚养孩子,照料家庭十分和睦。后来由于朱无能与明月村姑娘贾嫦娥勾搭成奸。高小洁不能接受这一事实,向法院提出离婚之诉。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朱无能与第三者贾嫦娥非法同居期间欠债2万元,高小洁欠债1万元用于抚养孩子朱小龙,房屋属婚前朱无能所建,孩子朱小龙一岁零九个月。唐法官经调解无效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朱无能与第三者非法同居居所欠债务由朱无能清偿;(二)、高小洁欠债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由朱无能、高小洁共同承担;(三)、房屋归朱无能所有;(四)、孩子朱小龙由高小洁抚养,朱无能按月支付抚养费五百元,直至朱小龙十八周岁为止。
评析: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9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朱无能与他人非法同居所欠债务2万元,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应视为个人债务。同样的道理,高小洁欠债1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债务偿还。房屋是朱无能婚前所建,《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20所以,房屋归朱无能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21
可见,法院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判决正确。
四、对第三者介入形成离婚纠纷的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
1、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
婚姻法与其它法律一样,都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救助措施是指对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提供援助。
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受害者在精神上遭受了莫大的痛苦。只有依法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才能净化社会风气,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对于因第三者介入而形成的离婚纠纷,可视其情节的轻重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而且这三种责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2、对第三者介入的求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1、对第三者的劝阻、调解、制止和行政处罚
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情节和后果也不尽相同。对于那些情节比较轻微、后果尚不严重、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对其劝阻、调解、制止和行政处罚。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22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并未对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作出上述规定,可能导致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制裁落空。《婚姻法》是否需要修改和完善呢?请看下面一则案例:
案例六:某对男女皆有配偶,二人勾搭成奸。某男从此对妻子不闻不问,甚至大打出手,某妻不堪忍受,自杀身亡。某女之夫难消心头之恨,密杀奸夫淫妇在床。
从本案可知,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最容易导致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以及情杀案等刑事案件。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婚姻法是否一切男女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23可见,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应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我们必须从源头抓起,从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抓起,将家庭矛盾扼杀在萌芽状态。
所以笔者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四条应修改为:“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以及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第三人介入他人婚姻的刑事责任
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是制裁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最为严厉的法律手段。重婚是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的最严重象。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配偶者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亦应按重婚论处。”24
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而重婚的,多数是以金钱作后盾的。对重婚者以一定数额金钱的剥夺,既能起到更现实的惩罚与教育的作用,又可以从经济上剥夺其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不让重婚者资产阶级腐朽没落的个人享乐主义的婚姻价值观占到便宜,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并未规定判处罚金。
笔者认为,《刑法》有待修改和完善。建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的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确有关规定。”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款没有规定第三者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在第三者介入而形成的离婚纠纷中,第三者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共同侵害了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8《民法通则》是民法中的宪法。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相悖,有待修改和平完善。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应修改为,“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和介入他人婚姻而形成离婚纠纷的第三者。”
3、其它应注意的问题
我们要防止对“第三者 ”的扩大化,当今社会男女社交活动频繁, 对于异性之间的同志式的友谊不能说成是“第三者”。肆意扩大第三者容易导致夫妻矛盾激化。
我们要防止当今社会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两种不利现象。一种是“性自由”,另一种是封建伦理道德的“贞操观”。前者,来自西方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由沿海开放城市向内地传播,“性自由”导致第三者数量急剧上升。后者,是我国几千年来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的产物,当事人对第三者介入,在处理这类问题上,容易走向极端。
因此,我们既要反对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自由”,又要对封建思想进行批评教育。“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如有第三者介入,出现了矛盾应当及时地正确处理。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忠实。古人云:“家和万事兴”,这句话仍然值得我们记取。它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婚姻家庭质量,我们应提倡团结友爱,共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页;
2、杨大文、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63页;
4、参见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9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74、77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88-89页;
8、参见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
9、参见《礼仪·丧服传》;
10、参见《白虎通·三纲六纪》;、
11、参见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
12、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59条;《德国民法典》,第143条;
13、参见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
14、肖民主编,《哲学原理》,经济科学出版社,第236页;
15、杨大文、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19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3-185页;
17、参见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32条;
18、杨大文、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51页;
19、参见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
20、参见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41条;
21、参见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6、37条; 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
22、参见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44条;
2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理由的报告》,(1954年4月);
24、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0-431页;
25、参见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
26、参见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确解释(一),第28条;
27、参见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28、参见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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