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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答辩状】答辩状(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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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答辩状】答辩状(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

  (200x)xxx审监民抗再字第x号

  答辩人:女,年月日出生。

  就xx与xx夫妻调解离婚后财产纠纷抗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xx中级人民法院原所作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而抗诉书对事实的认定错误且在法律适用方面也不合法,特请贵院维持原二审判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调解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了口头约定,并且其后各自按约定履行完毕,男方提起原案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原夫妻共同财产都已经全部处理,不存在重新分配及未处理的情形。原审诉讼阶段,双方均认可对财产分割达成了口头协议,且已经实际履行。

  在原离婚案件中,女方已明确请求分割双方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原、被告在离婚诉讼的调解笔录可知,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都由双方在庭外处理,剩下的一套房屋由法院调解书确定。笔录内容如下:“法官问:双方婚后是否购置了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女方:购置的财产如起诉状所列举的,但大部分财产双方已经庭外协商处理,只需要法院处理位于xx市xx1号房屋,该房屋归我所有。被告男方:同意以上意见。” 从中可以明确,原被告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所以无需法院再行处理。此后,由原被告双方签收,发生法律效力的(200x)x法民初字第2x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位于xx市xx1号房屋房屋归女方所有。而后,双方也按财产分配的口头协议将各自所得财产进行了处理,即所有夫妻共同财产都已由双方协商处理,并已履行完毕。不想男方于一年多后竟否认曾有财产分割协议,再提出重新划分已经由双方合意处置的原夫妻共有财产,明显于法不合。

  (二)二审庭审中,男方也亲口承认双方之间对财产分配问题达成了口头协议,双方也已按照口头协议的内容履行。现男方主张协议内容与实际的财产处理情况不一致,但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原二审法院驳回其诉求合法合理,应予以维持。

  在离婚诉讼时该xx3房已经由双方约定好归女方所有;而在原二审诉讼中,男方却反悔,虽也认可在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了口头协议,对其它财产的处理方式无异议,但对xx3房则试图混淆事实,对目前的分配占有情况提出异议。本案正是因男方在原离婚诉讼分割完财产一年多后对原协议反悔,主张该房归其所有而引发一系列的诉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口头协议和调解书,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在本案中,男方的诉讼理由根本不符合常理,其陈述的内容也与事实不相符,经不起最简单的逻辑推理的验证,是毫无证明力的,依法不应采纳。原二审判决正确。

  二、在离婚诉讼时,达成的财产分配协议是双方自愿订立;且达成上述内容的协议也是有合理原因的——该协议是基于男方的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背景下所签订的。

  从上述第一点(一)中所述双方在调解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所以无需法院再行处理。

  而双方之所以会走到离婚的结局,完全是由于男方的过错导致。男方在婚后长期有家不回,孩子生病也不闻不问,对妻子不尽丈夫职责,对女儿不尽父亲之爱;后被发现在外背着妻子购房包养女人;此外男方还十分嗜赌,“家里很多的钱都被其拿去赌输,并在外借了许多赌债”(详见男方所写下的保证书及离婚诉讼中的起诉材料)。女方本着夫妻和睦家庭团圆的初衷出发,本来已原谅他。谁料,男方根本就毫无悔意,仍然嗜赌,宿妓、长期有家不回,做着对妻子不忠、对家庭不负责的事,在忍无可忍、万分痛苦的情形下,女方才不得已提出离婚。

  依据法律对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由于男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在财产分配上可以少分和不分。双方的口头协议正是基于这样的离婚背景下所签订的。因此,即使是对男方少分或不分,也是合情合理合法。

  三、从申诉人对家庭及子女的毫无责任感及其本人一贯的不诚信的行为,其陈述也根本不足以采信。

  离婚调解书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确定男方自200x年x月份起至女儿18周岁止,每月支付x00元抚养费。然而至今已是五年有余,算起来抚养费也有安数万元之多了,然而除在分割现金之时扣下的两个月抚养费xx00元之外,男方一分钱也没有支付过、也从未探视过女儿。身为人父的男方竟然一点都不尽父母应担的抚养义务,根本就是一个毫无责任心的人。

  而在其提出的原一审诉讼中,更是歪曲事实,为达到侵占女方财产的目的,不顾及夫妻旧情和人格尊严,一昧的谎话连编。从否认双方存在口头协议,到否认已收到的xx万元现金等等。此种行径,实令人汗颜,耻于面对!

  四、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在双方存在口头协议及经法院调解处理的情况下,申诉人如对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有异议,就应当对其异议的内容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在于申诉人。

  发生本案是由于男方否认并试图改变双方口头协议已经履行的结果,而主张xx3房归其所有而提出的诉讼,由此,男方对xx3房的归属存在疑问的话,应当是由男方承担举证责任。

  抗诉书所称理由,并未考虑本案的来龙去脉,忽略了本案最基本的事实,即本案是由男方提起异议所致,而不是女方主张xx3房归其所有而引起,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女方,明显属于断章取义颠倒主次。按照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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