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离婚诉讼 >

南通新闻·资讯·生活第一网

    南通网讯  对患有精神病的妻子不闻不问,反而数次起诉要求离婚,2009年9月25日,通州法院对第3次起诉离婚的季某再次判决不准离婚。季某上诉至南通中院,日前,南通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不准离婚的判决。

    1987年,原告季某经人介绍与被告黄某相识,后于1989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生育一子。1991年起,原告季某到深圳打工,很少回家。2000年2月,被告黄某因患癔症性精神病在南通市通济医院治疗,同年4月出院。

    2007年8月,原告季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黄某离婚,黄某在接到丈夫的诉状副本后受刺激导致癔症性精神病复发,并住院治疗。后法院判决不准原告季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2008年7月,原告季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再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2009年7月,原告季某第3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至今已有20年,其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虽3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均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现被告患有癔症性精神病,正是需要作为丈夫的原告给予被告关心和照顾的时候,而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未履行扶助患病妻子之法律义务,与情与法不合,为此,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不准原告季某与被告黄某离婚。 

    宣判后,季某不服原审判决,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婚后多年罹患癔症性精神病,季某作为丈夫应当承担其法定的扶助义务,给予黄某更多的关心和照顾,积极地帮助黄某治病。而季某在原审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仍长期不回家,是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的主要原因。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既与法不悖,亦符合情理。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金永南   记者吴银华

编辑:冯宏新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