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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离婚的现状与调节
邵清清
摘要: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婚姻法》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自由原则”,反映了当代世界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体现了我国立法的日趋完善和人性化,但同时也带来离婚率上升等一系列社会问题。面对目前离婚的特点,国家应健全婚姻立法和执法体系,以维护婚姻稳定,达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离婚 调节
在我国古代,婚姻大事一直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恋爱,但古人依然可以相濡以沫、恩爱白头。时至今日,举案齐眉、相敬如宾的佳话仍不绝于耳。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自由恋爱成为通向婚姻殿堂的必经阶段,未婚同居、试婚、“准结婚”也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为什么恋爱自由了而离婚率却不断上升了呢?新《婚姻法》进一步确认了离婚自由原则,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取消了原来离婚登记需要单位出具证明等繁杂手续,简化了离婚程序,使离婚更加快捷,这是不是意味着法律在以间接支持的方式鼓励离婚?离婚无疑会带来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而我国法律又该如何将离婚率控制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以达到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由此,引发我们对目前我国离婚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目前我国离婚现象的特点
离婚现象在古今中外都是存在的,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观念日新月异的中国社会来说,离婚现象也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
第一,从性别比例上来看,女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较多且呈上升趋势。在现代离婚案件中,原告方男女的比例大约是1∶2.86,并且女性人数在每年以8%的比例上升。
第二,从城乡比例来看,城市的离婚率仍高于农村的离婚率,但农村离婚案件的数量近年来增长较快,尤其是农民工的离婚率近年来不断攀升。
第三,从离婚当事人的年龄来看,26岁到45岁的之间年龄的当事人提出离婚的较多,占整个离婚人群的87.9%。
第四,从当事人受教育的程度来看,受教育程度与离婚案件数量成正比。在离婚人群中,虽不乏当代秦湘莲与陈世美的故事,但夫妻双方中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文化水平在大专以上的占离婚总人数的68.2%。
第五,从“婚龄”来看,“婚龄”较短。这其中,婚姻持续时间最短的只有一个月。
第六,从离婚的事由来看,离婚事由多样化,矛盾出现多元化。除了传统的家庭暴力,夫妻性格志趣不合、婆妻矛盾等原因外,近些年来,因婚外恋、一夜情、第三者插足等原因引起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大有“后来者居上”的势头。
二、目前我国离婚现象的原因分析
常言道:“幸福的婚姻大致相同,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这多少道出了离婚问题的多样性。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受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和当事人的健康状况等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离婚的现象来看,形成的原因很多,但深入探究其本质却是共同的,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也是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原则性界限。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草率结婚导致离婚。这其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经人介绍,初步了解后便匆忙地谈婚论嫁。尤其是大龄青年,受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导致被迫、非完全自愿草率结婚,婚姻感情基础不牢固,留下了离婚的隐患;二是时下流行的“闪电结婚”。恋爱时如胶似漆,结婚后如坐针毡,这样的婚姻往往是始乱终弃的,于是离婚便成为这类人摆脱婚姻枷锁的必然选择。
2.因经济原因而离婚。第一、“贫穷夫妻百事衰”,家庭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社会细胞,一旦缺少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其稳定性就会动摇,感情问题随即出现导致离婚;第二,夫妻双方个人的经济背景和经济收入不同,差距加大,导致双方共同观点和共同语言减少,感情因此疏远而最终导致离婚;第三,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和“男女平等”法治观念的深入,打破了传统的“男耕女织”的生活模式,女性的“事业心”使她们对家庭的投入过少,与家庭缺少沟通,夫妻之间缺乏默契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最终走向离婚。
3.现代人对婚姻质量要求的提高。我国《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也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尊重婚姻这一伦理实质的本质要求。但随着现代人接受文化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时代发展观念的冲击,现代人对婚姻质量的期望越来越理想化,出现了过分追求情调和浪漫的思想,一旦婚后的现实生活与婚前的期望产生矛盾且不可调和,离婚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4.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虽然《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国家也在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上采取了很多实质性的措施,但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问题仍然突出。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女性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在家庭中的地位卑微;男性文化水平不高,“大男子主义”思想根深蒂固;女性一味的软弱忍让,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
5.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婚外第三者诱惑增多。当今社会,男女双方都处在社会交际的大圈子里,人与人之间的交流逐渐广泛且日益频繁,因此外界诱惑增多,导致男人在外拈花惹草、喜新厌旧、见异思迁;女人水性杨花、红杏出墙。加之,一些人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而丧失道德伦理,追求金钱美色,使“婚姻关系中充斥着重婚纳妾、性别歧视、包二奶和婚外情等问题”,对婚姻家庭毫无责任感,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而走向离婚。
6.法律对离婚手续的简化是其催化剂。如前所述,当前我国法律对离婚问题的规定越来越人性化,在《婚姻法》倡导“离婚自由原则”的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手续也越来越简单,这也导致人们对离婚的态度也越来越草率。
三、离婚带来的不利影响
离婚不仅仅是一种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更是关系到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国家大事。当我们在感叹“同林鸟”只能化成“分飞燕”的同时,更应该看到离婚带来的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主要通过对当事人双方、对当事人的子女和对社会三个方面表现出来。
1.对当事人的影响。一旦涉及到离婚,双方当事人不但要面临“分家析产”等一系列的现实问题,而且还要承受来自多方面的心理压力和情感煎熬,因而,离婚往往使当事人身心俱疲。同时,面对离婚后的生活,一方面或许会有“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离婚后遗症;另一方面,或许是又要面临再婚的“步履维艰”,给他们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冲击。
2.对子女的影响。离婚后,父母已从“死亡”的婚姻中得以解脱,无辜的孩子却在残缺的家庭中失去关爱。夫妻离婚,孩子不是成为彼此都认为的“包袱”、“拖油瓶”被互相推诿,就是被当作父母个人防老的“私有财产”互相争抢,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学者研究表明,离婚家庭的孩子在各种心理状态上比正常家庭同龄儿童差,他们容易生成抑郁、憎恨、自卑、多疑、嫉妒、胆小、孤僻、情绪不稳定等心理特征。
3.对社会的影响。首先,离婚最直接的后果是家庭解体,而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连组成细胞都没有的社会又怎样谈健康发展?其次,离婚使夫妻成为陌路,让亲戚成为过往。这一方面使人们不再相信人与人之间的爱和信任;另一方面,因离婚而产生的谋杀、自杀等恶性事件频频发生。再次,离婚再婚导致的不安定现象方兴未艾,诸如虐待、家庭暴力、强奸等事件屡见不鲜。最后,离婚所导致的大龄单身人口增多,也给婚姻诈骗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适当控制离婚的几点思考
古往今来,我国的离婚制度经历了一个从被控制到意思自治、从“男权专政”到“男女平等”的发展过程。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进步充分保证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也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因此,我们认为,我国法律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原则下,在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基础上,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离婚行为。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适用离婚制度的具体情形,这说明新《婚姻法》已将离婚行为的主要内容整理归纳,上升为法律,这固然是立法的进步。但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这些法条仍缺少实际的可操作性,同时也缺少对违法者惩罚的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因此,健全婚姻立法和执法体系、完善法律实施和监督机制势在必行。
1.进一步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
立法部门应尽快修订和完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公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纳入其中,并建立配套的法律部门来监督、保障其实施。以法律强制力教育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家庭观念,倡导“以德治家,以责护家”的家庭文化;教育广大群众做到自重、自省、自励,要防微杜渐、洁身自好;教育广大群众,尤其是已婚人士,珍爱家庭,爱护家人。
2.通过立法制止家庭暴力,加大离婚过错者的责任
首先,家庭暴力作为现代家庭生活的一颗毒瘤,
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极不协调,面对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家庭暴力之风,国家应通过刑事立法的形式予以严厉制止。而对于家庭暴力取证难的问题,则可以通过把法律的程序性规定与基层群众组织的工作方式相联系的途径来弥补;其次,诸如家庭暴力、“婚外情”之类的离婚案件,夫妻双方的过错程度是不同的,因此,因离婚而承受的责任也理应不同。国家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具体规范实施细则,划分实施标准,区别对待,以达到“惩恶扬善”目的。
3.加大制裁婚外第三者的力度,同时扫除各类色情服务,净化社会空气
“婚姻家庭制度是上层建筑中最具历史继承性、最保守的制度。”长期以来,关于“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问题都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条文和实施方案可行,因此,对于“第三者”的问题,国家一直都是无技可施。要做好打击和制裁婚外第三者,首先,国家可以制定或修改相应的法律规范,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这类行为纳入法律管辖范围内,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充分发挥报刊、杂志等社会媒体的作用,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达到预防和制止“第三者插足”的社会目的。
4.提高当事人对离婚问题的认识
对离婚当事人而言,要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正确对待离婚和再婚。如果离婚真的成为生活中必需经历的一个过程,那么就应该在离婚前把双方的共同财产、子女抚养与探视等问题深思熟虑,做到妥善处理。并且要积极调整好心态,给婚姻一个缓冲期,不要盲目地走向另一段婚姻。
婚姻是人生旅程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因此对个人而言,对待结婚、离婚,都应该报以谨慎、认真的态度;对立法者而言,则应该完善立法和执法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核心,幸福美满的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我们应该把婚姻家庭作为维系亲情、遵守道德、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载体,以家庭的幸福美满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