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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案例:劳动合同中提前两个月通知的约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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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案例:劳动合同中提前两个月通知的约定有效 (2013-06-06 09:09:14)

标签: 劳动合同 解除 提前一个月 分类: 上海判例

劳动合同中提前两个月通知的约定有效

——上海一中院判决恩克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与马新骅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离职须提前2个月通知,该约定亦有效。

    【案情】

    马新骅在恩克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下称恩克雅公司)任操作工,合同期限至20111231日止,合同约定马新骅自愿离职须提前两个月提出。2011714日,马新骅因个人原因递交辞职报告后继续工作。8258时,因雨天路滑,马新骅整理货物时不慎摔跤致脚扭伤。913日,恩克雅公司口头通知马新骅不用上班。923日恩克雅公司为马新骅申请工伤认定,1111日马新骅被认定为工伤。

    2011923日,马新骅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恩克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8万元。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马新骅没有证明其辞职后“恩克雅公司不同意”,也未能证明“之后恩克雅公司口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恩克雅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不支持马新骅的请求。马新骅起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恩克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8万元。

    【裁判】

    松江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离职须提前2个月,上述规定及约定涉及劳动者的通知义务,不需用人单位同意。虽然马新骅714日表明离职意愿,但之后仍继续工作,直至工伤事故,此后亦断续工作,表明马新骅在履行劳动合同。由于815日之后马新骅未再次表示离职意愿,因此其离开的原因是913日恩克雅公司通知不用上班,本案系恩克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恩克雅公司没有证明解除的合法性,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松江法院判决:恩克雅公司支付马新骅赔偿金1.8万元。

    恩克雅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不支付赔偿金。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中恩克雅公司与马新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离职须提前2个月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马新骅于2011714日提出辞职后继续工作至913日,系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同年913日恩克雅公司口头通知马新骅不用上班,系告知马新骅的辞职行为于该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并非恩克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恩克雅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赔偿金。

    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恩克雅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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