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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答辩状

离婚纠纷案答辩状

添加时间:2014-5-7


    答辩人:吴某。
    被答辩人:陈某。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其离婚纠纷一案,现作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较好,生活当中确实存在一些误会和分歧但不存在感情破裂的问题,双方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很大。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提及夫妻经常吵架、答辩人之前存在家庭暴力、答辩人在外与女性关系暧昧、答辩人的行为没有收敛甚至变本加厉等均并非事实。答辩人为了家庭、妻子和孩子,一直在单位努力工作,每月及时交给被答辩人生活费和其它费用。任何一对夫妻在生活中都会存在着矛盾和分歧,情绪上来双方不可避免存在着拉扯和推搡,答辩人肯定不会对被答辩人实施家庭暴力。
    2009年10月被答辩人第一次起诉撤诉之后,答辩人断绝了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那些有所谓暧昧关系的女性的一切联系与往来,并意识到夫妻之间要经常沟通以减少分歧,因此答辩人经常同被答辩人进行思想沟通,也注意在偶尔的争执中绝对不推扯被答辩人,而且更加关心、爱护被答辩人,平时一有空就接送孩子上学、放学,帮忙做家务活,还把自己的工资和奖金全部交由被答辩人进行支配、安排,答辩人已经作了最大的让步。可被答辩人不知什么原因始终一直猜疑答辩人在外面有别的女性,但又拿不出任何证据,时不时就跟答辩人吵闹,答辩人考虑到家庭和睦来之不易一直让着被答辩人,可谁想到被答辩人竟然又一纸诉状将答辩人诉诸法庭。答辩人认为其始终爱着被答辩人,不可能对其他女性动心,双方目前的现状属于夫妻生活中正常的闹别扭,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对话录音可以看出双方虽然尚有分歧,但双方仍互相关心,对话的语气也比较缓和,偶尔双方还会开开玩笑,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的婚生子年纪尚小,一旦家庭破裂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键是被答辩人的内心也有与答辩人和好的真实愿望,与答辩人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很大,被答辩人之所以又诉诸法庭也是因为双方在孩子教育问题上存在分歧,在生活琐事争执后一时气愤或者冲动所致。此外,双方的父母及亲戚也都期盼双方重归于好。2011年8月,为了更好的照顾家庭,答辩人还申请调回了其单位在福州的总部工作。
 答辩人坚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愿,依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决双方不离婚,答辩人一定会深刻反省自己的不足和缺点,与被答辩人多沟通交流,尽最大努力化解夫妻之间的分歧和矛盾,与被答辩人迈过这道槛,让夫妻感情和好如初,互敬互爱,使年少的孩子不受伤害,健康成长,使一家人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为社会、家庭负责。
 二、即便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答辩人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即便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答辩人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有条件提供比被答辩人更优越的生活环境和条件。①教育优于被答辩人。答辩人系研究生毕业,从小到大一直关心、爱护着孩子的成长,能利用自己的知识优势和社会经验优势更好的教育、关爱孩子。答辩人调回福州总部后工作相对比较轻松,有更多的时间跟孩子在一起沟通、交流。②经济优于被答辩人。答辩人的经济收入超过被答辩人,使孩子受教育时不受经济条件的制约。良好的经济条件也有利于孩子将来的深造,有利于未年人的成长。③如孩子归答辩人抚养,答辩人明确表示不需要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
 三、如果婚生子由被答辩人抚养,则被答辩人提出由答辩人每月支付2800元抚养费明显过高,应调整为每月1200元,另外答辩人会按月足额依照法律文书的规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答辩人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答辩人并有权每个星期探视孩子一次。
 如果婚生子由被答辩人抚养,则被答辩人提出由答辩人每月支付1800元抚养费明显过高,已远远超过目前福州市一个小孩正常的生活所需,应调整为每月1000元,因为答辩人每个月工资为3000元,而答辩人的奖金数额是不确定的,抚养费支付标准一般为月工资的20%-30%,答辩人同意每个月支付1000元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标准。目前鼓楼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950元/月的新标准,即950元/月就可以保证一个成年人在福州市的正常生活。而答辩人同意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根据父母按照1:1比例抚养子女的原则,等于婚生子每月的生活费为2000元。这已达到或者超过目前福州市一个小孩正常的生活所需。若孩子需要大额的教育费、医疗支出等被答辩人可另行向答辩人提出,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一起分担。另外答辩人会按月足额依照法律文书的规定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答辩人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答辩人并有权每个星期探视孩子一次。
 四、如果判决双方离婚,对涉诉财产应分别处理:
 龙岩某房产系答辩人的父母一生勤俭节约所兴建与装修,房产证名义上登记为答辩人,让答辩人的父母随答辩人居住,目前答辩人的父母尚在该房居住。1998年时双方才刚结婚一年,答辩人也才从大学毕业几年,当时答辩人一个月工资才600元左右,根本没有经济能力去盖房子。因此该房产虽然产权证上体现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共有,但实际上系答辩人父母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福州市某房产系答辩人的单位集资房,因该房产系答辩人的单位集资房,该房屋的周边邻居全部是答辩人的同事或领导,相互之间来往密切也方便交流工作,如判决离婚后被答辩人一人入住对答辩人的工作有极大的不良影响,且答辩人的收入远超过被答辩人,本案拟分割的共同财产的绝大部分都是答辩人所创造的。故请求判决该房产归答辩人所有。
 综上所述,上述答辩意见,恳请采纳。 
 
  
      此致
  鼓楼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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