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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冠区法院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日前,鸡冠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今年63岁的付老汉三年前来到鸡冠区一家配货站做司机和装卸工作。去年一月7号上午九点左右,他在工作时不慎从小卡车上摔下,被送到市中医院住院治疗71天。经诊断,付老汉右肱骨内髁粉碎骨折、右侧第8肋骨骨折、右手腕部挫伤、头外伤。治疗中,他自己支付了500元医疗费,配货站业主陈某支付了11000元,当年春节前后,陈某又付给付老汉6000元赔偿金。伤愈后,付老汉几次找业主陈某商讨赔偿问题都没有谈妥,最终将陈某告上法庭。
付老汉认为,业主陈某应该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赔偿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并根据伤情司法鉴定结果支付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6594元。业主陈某认为,两人之间是形成事实的劳动合同关系,付老汉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受伤,应当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法院应当驳回付老汉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业主陈某雇佣付老汉,双方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法官李旭波:被告陈某雇佣原告付某从事货车司机,原告在被告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每月支付固定工资12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给原告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原、被告之间无从属性、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各自独立、地位平等,且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60周岁,因此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原告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伤,要求被告按照雇主责任承担赔偿义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付老汉在工作中没有注意自身安全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判定业主陈某负70%责任,判定付老汉的合理损失为84549元,除去陈某已经支付的金额,他还要给付老汉42184元。(记者钟灵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