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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劳动者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合同

典型案例

李先生1999年5月参加工作,进入通辽市某开发公司,2011年2月因患脑溢血住院治疗。公司为其支付了半年的医疗费用后,拒绝继续支付,并提出李先生非因公患病,已经长达半年不能参加工作,无法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致使劳动合同已经失去意义,因此应予解除。李先生不服,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自己应享有至少一年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内,公司不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支付医疗费用并发放病假工资等待遇。双方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公司不得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并应依法支付李先生的医疗费和病假工资。

适用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专家点评

职工患病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是否一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本案公司一方从单纯的民事合同角度出发,认为一方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就应该解除。这种理解忽视了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从而与有关法律规定发生了矛盾。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李先生在该公司已经工作满10年,应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在12个月以内,公司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上述规定,还应继续支付李先生的医疗费用和病假工资。

另外应该指出的是,在12个月的医疗期满后,如李先生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则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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