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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行政诉讼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于11月1日表决通过,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行政诉讼法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实施24年来第一次修改。而此次修改的内容,被学者誉为“依法治国的抓手和试金石”,堪称一部可以有效地把“行政权力关进笼子”的法律。

  昨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举行了集体采访活动,邀请行政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法学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副处长黄海华,就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详细解答。成都商报等全国多家媒体就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相关重点、热点问题现场集体采访。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北京摄影报道

  背景

  实施24年

  行政诉讼法首次大修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于11月1日通过,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读

  何海波:

  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有一个重要背景,即四中全会的决定。实际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四中全会决定的起草几乎是同步进行的,它的内容基本体现了四中全会的精神。从内容上看,行政诉讼法不但涉及老百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还涉及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它几乎包含了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所以,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实施,应当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抓手,也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块“试金石”。

  童卫东:

  这部法律的一审是在三中全会结束时开始的,可以说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是贯彻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的过程,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这部法律当中都有体现。

  立法目的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

  姜明安: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这个改得很好。一是,行政诉讼的目的不单纯是监督和救济,还有一个目的是解决纠纷,这是二审稿、三审稿才加进去的。我们也提出了很多意见,行政诉讼通过各种方式解决了,老百姓不告了,握手言和了,这样不好吗?二是把原来的维护去掉了,原来的规定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现在的规定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诉讼就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有强制的手段,需要你维护吗?行政机关可以处罚、强制、拆房子、罚款,还需要你帮忙维护吗?现在告到法院,就是要监督行政机关。

  王振宇:在第1条总则中明确提出,增加了解决争议,我们理解这个解决争议是实质解决,过去没有这么写,直接把一个高级的功能提出来,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个功能的发挥必须建立在行政争议实质解决的基础上,这是很重要的,而且有很多实质内容。

  一是向着无漏洞的权利保护方向努力。行政诉讼法所保护的权利范围,在过去人身权、财产权的基础上做了扩展。条文中加上了“等”字,这个“等”字还存在解释空间,这也是实事求是的。我们可以随着实践的发展,通过司法和社会的努力,把大家认为需要保护的权利、形成共识的都纳入进来,这是留有空间的。

  摆脱地方干预 跨区域管辖入新法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解读

  姜明安: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一个法院受理其他行政案件。第18条第2款是非常专业的规定,北京高级法院可以指定海淀法院受理西城区、朝阳区的行政案件。原来的规定只能是审第一审案件,现在把第一审去掉了,指定法院可以受理行政案件,实际上也可以受理第二审案件。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都解决了管辖问题。最高法院设立了巡回审判庭,解决高级法院的异地管辖问题。经过一审、二审再不行的,可以到巡回庭审,就可以摆脱了地方干预、地方保护主义。这一点,我认为是这次法律修改中最亮的亮点,所以我把它放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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