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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处理规定
【找法网 医疗纠纷】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预防医疗纠纷,保障医疗安全,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更好地体现我院院科两级负责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纠纷是指狭义的医疗纠纷,指医疗民事纠纷,即医疗合同纠纷和医疗侵权纠纷。
医疗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医疗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
医疗侵权纠纷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
本规定所称的医疗纠纷涵盖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
第三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预防、报告与管理
第四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熟知并贯彻落实医院和科室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相关执业培训。
第五条 切实加强病历管理工作。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山东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山东省中医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和医院相关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各科室由科主任及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小组严格主动落实相关管理工作。按照医院规定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出现遗失或抢夺病历资料情况及时上报医务部和保卫科。
第六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七条 医务部医疗安全管理科是医院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行政部门,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记录、调查、处理、鉴定、诉讼等工作,并提供咨询服务,相关科室主任要协助医疗安全管理科全程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按规定属于医患协调办公室介入处理的医疗纠纷,由医疗安全管理科协助医患协调办公室进行医疗纠纷的相关工作,并对医患协调办公室医疗纠纷处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指导、监督和核实。
第八条 实行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发现医疗纠纷隐患要立即上报,并切实落实科主任负责制。
临床医技各科室一旦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医疗纠纷时,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以积极的态度妥善处理,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科主任,并协助科主任做好处理工作。科主任要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必要时汇同科护士长和主管医务人员组成医疗纠纷处理小组,负责向病人及其家属作好解释、劝说工作,尽可能化解医疗纠纷。任何医务人员无科主任授权,不得随意进行定性评论或以科室名义做出处理决定。对未能化解的医疗纠纷,要及时上报医务部医疗安全管理科,医疗安全管理科及时通知医患协调办公室,在第一时间进入现场。重大医疗纠纷由医疗安全管理科汇报分管副院长、院长,组织全院相关科室协调处理。
第九条 需要封存病历资料或药物、血液等,或患者死亡后尸体的处置,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医疗纠纷的接待和登记。对科室汇报或患者直接来信来访的医疗纠纷,医疗安全管理科协助医患协调办公室负责做好接待和登记工作。登记主要内容应包括:接待登记的时间,患者的一般情况及诊疗经过、所反映的问题和主要要求等。
第十一条 对下列所反映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来访人说明情况,告知来访人相关处理规定和有关解决渠道:
(1)患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有效时效期即1年,向医院提出医疗纠纷争议处理申请的。
(2)已经书面协议解决的。
(3)对已经或者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以上情况医疗安全管理科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的调查。医疗安全管理科协助医患协调办公室及时通知医疗纠纷发生科室,由科主任负责提供病人情况、治疗经过、处理意见及前述事项的举证材料等有关书面材料,必要时医疗安全管理科协助医患协调办公室实地调查当事人和查阅病历资料。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紧急情况时要随时展开调查。
第十三条 医疗纠纷的处理。
(1)较小的纠纷一般应在科内解决,最后将处理情况汇报医疗安全管理科。
(2)能直接定性的医疗纠纷,医疗安全管理科协助医患协调办公室负责处理。对不能直接定性的医疗纠纷,应召开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根据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意见和院领导研究决定,做出协调处理、申请鉴定或法院起诉的处理决定。
(3)医疗安全管理科协助医患协调办公室负责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法院诉讼相关工作。需要科主任及当事人参加或提供书面材料和举证材料的,科主任及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对有可能引发恶性医疗纠纷者,知情人员要及时报告保卫科、医患协调办公室,必要时可直接报110,医疗安全管理科协助医患协调办公室随时记录,并做好协调处理准备工作,时刻准备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保卫科及安保人员接到医务部出现医疗纠纷需要保卫人员配合的通知后,即刻到达现场,做好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保卫工作。重大恶性医疗纠纷时,保卫科长必须亲自带队参与处理。保卫科、医患协调办公室平时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一旦出现恶性纠纷及时报告公安部门,请公安部门配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