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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当庭质询司法鉴定人问出了朝阳区妇儿医院更大的责任
原文地址:律师当庭质询司法鉴定人问出了朝阳区妇儿医院更大的责任作者:齐鲁医院医疗事故
律师当庭质询司法鉴定人问出了朝阳区妇儿医院更大的责任
提要:法院开庭审理诉北京市朝阳区妇儿医院延误输血抢救致死新生儿案件。@宋中清医疗纠纷律师 通过质询司法鉴定人,问出了比鉴定书更清晰明确且更多的责任。体现了民事诉讼法新修改后,医疗损害责任诉讼悄然发生的一大变化。
朝阳区妇儿医院产房的助产士在互联网上公开宣称能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的抢救
【医疗纠纷律师网北京消息】2013年1月21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夫妇诉北京市朝阳区妇儿医院延误输血抢救致死新生婴儿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参加了诉讼。通过质询出庭的司法鉴定人,问出了比鉴定书更清晰明确且更多的责任。体现了民事诉讼法新修改实施后,医疗民事诉讼悄然发生的一大变化。
新生儿剖宫产娩出,本身无致死性疾病,却在医院6个多小时死亡
原告诉称,原告2012年3月13日凌晨1:50分因孕36周+2,少量流血,2:30分经朝阳区妇儿医院的救护车送至医院。3 月13日3时38分,急行剖宫产,娩出一活男婴,婴儿出生有啼哭,Apgar 评分1分钟6分,5分钟6分,10分钟7分。婴儿于当天上午10时10分死亡。
尸检鉴定证实,婴儿除心、脑灶性出血等继发性改变外,未见其他原发性、致死性疾病。
司法鉴定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价、对医疗过错进行分析
诉讼中,原告发现,朝阳区妇儿医院在提交的病历里没有提供护理记录、新生儿的病危通知书和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助产士超资质超权限超范围签署执行新生儿科的医嘱单,病历存在人为的不完整、不合法。病历对婴儿出生一个小时的黄金抢救时间内谁参与抢救的关键事实不能反映证实,医院的病历不真实、不完整,故意隐匿客观发生的医疗事实。
经原告申请,双方当事人选定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就朝阳区妇儿医院病历真实性问题是否影响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先进行评估鉴定,如认为不实质影响,可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该鉴定中心鉴定后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除新生儿窒息参与死亡过程外,主要为低血容量休克死亡”。 “病历中没有病危通知书、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和护理记录,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6条、第17条、第22条23款之规定,存在病历不完整的医疗过错。上述病历中的问题及医疗过错,尚未达到对司法鉴定产生实质影响的程度”。分析医疗过错认为“新生儿娩出后,产科、儿科对其进行了复苏等一系列救治,患儿除新生儿窒息外,主要因其母患胎盘早剥,导致新生儿重度贫血,失血性休克。但在尽快输入全血的这一关键的救治措施上,医方在6个小时的抢救过程中因静脉穿刺不顺利而未能输血成功。与新生儿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 “新生儿窒息,失血性休克,患儿病情重,进展快,无法及时转运到上级医院救治,作为二级甲等医院在处理此类突发事件中,客观存在一定的不利因素及条件限制;医方在对新生儿失血性休克的抢救过程中,主要存在未及时输入全血的医疗过错。故综合评定患儿最终因新生儿窒息,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后果,与医方的医疗过错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D级,理论系数值为50%”。
律师当庭质询司法鉴定人问出了朝阳区妇儿医院更大的责任
在回答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质询的问题时,出庭的司法鉴定人反复强调了婴儿出生后失血性休克没有得到纠正的事实,表示婴儿出生后的窒息本不重,是轻度窒息。
出庭的司法鉴定人被问后还说出:婴儿出生后,由其母胎盘早剥造成的失血病因就终止了,不起作用了。起作用的是朝阳区妇儿医院在6个小时里没有争分夺秒在第一时间输入全血,二级甲等医院应具有通过脐静脉穿刺、脐静脉切开的两种方式给新生婴儿输血的条件、能力和经验。但是,朝阳区妇儿医院没有能够成功输血,考虑与其剪除脐带时保留过短有关系。如果采取这两种方式的一种及时输入全血,可能挽救婴儿生命。另外,6个小时,是具备上转机会的。如果及时转入上级医院就可以成功输血,挽救患儿。
对于助产士执行并签署儿科的医嘱是否属于跨科别行医违法行为的问题,鉴定人回答应由法官判定,不属于技术鉴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