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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提起申诉刑事赔偿程序应中止
被害人提起申诉刑事赔偿程序应中止
时间:12-04 09:17 作者: 范娟红 杨宏亮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对于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提起申诉的案件,现行刑事赔偿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被告人提出刑事赔偿是否可适用中止办理程序尚无规定。一种意见认为,不应中止办理。理由是:法无明文规定。在处理上可通过与上级院加强联系,加快办案节奏,缩减办案时间的办法解决这一执法难点。另一种意见认为,可比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撤销案件、不起诉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或者提出抗诉的,正在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应当中止办理”的精神,应当中止办理。
我们认为,对此类案件适用中止办理程序有其合理性。首先,由于上级检察院对被害人的刑事申诉已依法受理,存在着不起诉决定被上级检察机关撤销的可能性。况且,从程序设置上看,办理申诉的是上级院,办理赔偿的是下级院,从诉权的位阶来分析,被害人的申诉权要重于被告人的申诉权。如果下级院的不起诉决定被上级院撤销,那么,下级院所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就失去了法律依据。此外,如果被害人不服上级检察机关维持下级院的不起诉决定,还可以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也存在法院改变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可能性。
其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中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期限与人民法院办理自诉案件期限、赔偿义务机关对刑事赔偿案件的确认程序期限均不同,在办案期限上存在冲突,中止刑事赔偿程序可解决这一冲突。
第三,此类案件因原案被害人与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均表示不服,分别提出了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继续办理刑事赔偿案件,不论是否作出确认或赔偿决定,既缺乏严肃性,又难免顾此失彼,对社会稳定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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