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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妨碍公务罪的辩护词121

谈某妨碍公务罪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某某、谈某拒绝配合;根据被告人谈某某、谈某的供述和证人马某和马某某的;就证据而言,被害人李某某(民警)陈述其在执法时被;二、就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来看;1、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员、;A,本案被告人谈某在主观上并不具有故

谈某妨碍公务罪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谈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今天法庭调查的结果。现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某某、谈某拒绝配合执法,并阻挠殴打执法民警??”该部分的描述与案件事实不符。 根据被告人谈某某、谈某的供述和证人马某和马某某的证言可知,被告人谈某等人因交通事故与证人马某和马某某发生纠纷而致使双方发生殴斗事件,在被害人李某某(民警)和朱祖法(协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处理解分时,被告人谈某某、谈某和民警发生争执,在此期间并伴随推搡和拉扯等动作。

根据被告人谈某某、谈某的供述和证人马某和马某某的证言可知,在民警调查案情时,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顶撞过程中,常伴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但与妨碍公务罪有本质区别的。被告人谈某虽然出于亲属关系对民警执法有一定的阻碍,但并没有殴打办案民警。被告人谈某作为打架的当事人之一,在民警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时,因语言过激,与民警发生争执,这也是正常现象。

就证据而言,被害人李某某(民警)陈述其在执法时被被告人谈某殴打。(案发现场还有被告人谈某某、证人马某和马某某、朱祖法等四人)但根据被告人谈某某、谈某、证人马某和马某某证言可知,被告人谈某并没有殴打被害人李某某(民警)。也就是说证明被告人谈某殴打被害人李某某的证据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且陈述与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的陈述相矛盾。因此,该部分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就妨碍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来看

1、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 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3点:一是主观故意;二是实施暴力、威胁或非暴力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三是造成严重后果;

A,本案被告人谈某在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阻碍行为。被告人谈某作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之一,本身就有权利向民警告知并解释案发的原因。这是其正常的民事权利。虽然在辩解的过程中有一些过激行为,但这种行为并不是为了阻碍民警办案。被告人谈某也不知道这种过激行为可能触犯法律。这种过激的行为是否妨碍了民警依法执行。因此,其主观上并没有妨碍公务的故意。

B,被告人谈某虽然在客观上与警察有一定的推搡和拉扯等动作。但并不是一种暴力行为。仅是辩解过程中伴随行为。还没有达到暴力的界限。刑法中的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施行的强制力,包括打击、侵袭、伤害、甚至杀害等。而且办案中民警处理的是民事纠纷,也不是执行国家安全任务。

C,本案被告人谈某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首先,根据被告人谈某、谈某某、李某某和证人荣某、夏某的证言可知,殴斗后被告人谈某某打电话将打架事件告知了李某某等人,但并没有让被告人李某某过来帮忙。而是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提出过来的,而且过来后也并不是就一定过来帮助打架。但被告人谈某并不清楚被告人谈某某打电话干什么,更没有让被告人谈某某打电话,二人之间也没有商量。也就是说被告人谈某与他人没有共同的故意阻碍民警执法。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也是出于朋友义气单独自行阻碍民警执法,与被告人谈某并没有沟通和商量。

其次,虽然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李某陈述其在执法中受了伤,但并不是被告人谈某造成的。尽管被害人受伤,但也不排除是在双方的拉扯和推搡造成的,并不一定是被告人暴力阻碍执法故意实施的。而且后来旁观的群众和李某某等人过来,场面比较混乱。也有可能是他人造成的。

三、就执法对象而言,(严格意义上来讲)被告人谈某是民警要强制执行的对象即被执行主体,他反抗、拒绝、挣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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