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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

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理解,通俗的说就是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内中容,有关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工作条件等,均不低于之前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绝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条款意味着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要求以同样条件续签劳动合同的,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就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关于合同到期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规定,因此,即使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厂方,如果厂方以同样或略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也是不能够得到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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