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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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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类(五) (2012-03-12 15:20:37)

标签: 人民法院报 商品房买卖合同 限购 违约 大连律师 杂谈 分类: 房地产专题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类(五)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     陈宁

 

(四十一)无权代表公司签约,所签协议依然有效

(四十二)没有给买房者办证开发商赔偿违约金

(四十三)房价上涨卖家撤单,维护诚信法院判驳

(四十四)中介隐瞒房产实情,判决解除购房合同

(四十五)交易后没有办理过户,房价上涨仍要按原价卖

(四十六)开发商“一女二嫁”,法院判双倍返还

(四十七)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不影响商品房认购合同的履行

(四十八)新政调控触发房产纠纷,法院判决引导诚信交易

(四十九)老人卖房反悔违约,患遗忘症情有可原

(五十)买卖二手经济适用房惹官司,依合同约定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四十一)无权代表公司签约,所签协议依然有效

成都某商务公司在市内拥有一处近2000平方米框架结构商业用房及1300余平方米地下车库。20081月,姚某、朱某取得商务公司60%40%的股份。当年618日,姚、朱二人将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何某、周某二人。当月23日,朱、姚二人持商务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载明法定代表人为姚某)、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原件,以公司的名义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商务公司将其所有的上述房屋、车库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

合同签订当天,李某将首付款600万元划入商务公司指定账户,姚、朱二人以商务公司名义出具收条,并加盖公司公章。当年731日,商务公司在未协助李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情况下,又登报拍卖该房屋。 86日,姚、朱二人回购了公司的股权。817日,姚、朱二人又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

法院一审认为,商务公司未按约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判决商务公司归还李某600万元价款及从20087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时止,姚、朱二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商务公司和姚、朱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最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双方所签协议合法有效姚、朱二人以商务公司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虽已不具有该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也没有公司的授权委托,无权代公司签订合同。但该二人在签订合同时,却持有公司的公章、载明法定代表人为姚某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原件,这足以使李某相信二人是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与其签订协议。李某审查了姚某出示的上述证件、印章后与其签订合同,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商务公司有无处置房产的股东会决议,系公司内部事务,李某对此并无审查义务。因此,原判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判决商务公司承担责任无误。判决成都某商务公司返还买主李某价款6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3倍支付违约金,无权代理人朱某、姚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0.6.1

(四十二)没有给买房者办证开发商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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