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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件处理看律师承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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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件处理看律师承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诉讼时效问题的研判及应对(转) (2014-03-20 09:55:22)

从典型案件处理看律师承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诉讼时效问题的研判及应对

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朱树英

 

分析、研究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时效问题,是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遇到的一类疑难复杂的特殊的法律问题,也是许多律师在办案实践中不易把握、往往会困惑迷惘的实务操作问题。时效起算不能准确分析判断,律师在案件起诉时便会左右为难;在承办案件过程中难以准确应对具体问题。广西省的专业律师能够提出这样特殊的授课要求,本身说明这个法律问题在律师实务操作中的重要性,也反映了广西律师钻研疑难法律问题的实务需求和业务素养,尤其是在国家今年颁布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定工程索赔过期作废的新规定、对律师界入施工合同履约过程管理的非诉讼服务提出新要求的背景下,讨论这个问题更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次演讲,通过本人承办的一些典型的、涉及诉讼时效问题的具体案件的处理,能够和大家比较深入的讨论这个法律问题,本人作为指导律师建设工程业务研究的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既自感责任重大,也深感荣幸。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遇到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相关问题及其两者的互相区别。

由于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所涉及具体争议的诉讼时效并无明确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纠纷通常都会遇到的质量、工期、造价争议,其诉讼时效的把握往往缺乏法律根据。国家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很多问题的处理做了具体的期间和期限的规定,包括很多除斥期间的规定,虽然这些规定都和诉讼时效的起算有直接的关系,但并没有这些期间、期限、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相关的明确规定,因此律师在承办有关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经常会遇到有关质量、工期、造价争议的诉讼时效如何把握,以及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互相区别的具体问题。

(习平律师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存在许多关于期间的规定,这些期间中分为除斥期间和诉讼期间,他们的法律后果不同,这些期间直接影响到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需要引起两方的注意)

所谓期间,指从某一特定的时间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工程工期指开工到竣工的所经过的日历天,就是一个期间的概念。民法上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期日。广义的诉讼期间包括期日和期限两种;狭义的诉讼期间仅指期限。有关诉讼期间和期日的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保障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迅速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期限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一定时间,是指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可以有法律规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裁判确定,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与法律关系有关系)无论采用什么方式,期限一旦确定之后,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民法上的期限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重要意义,表现在:(1)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享有和消灭的时间。如自然人出生之日,即是其享有法定民事权利能力之时;智利健全的自然人成年之日,即是其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自然人死亡之日,即是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之时。法人成立之日,即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之时。(2)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时间。如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中失踪人失踪时间的推定。(3)决定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时间。如专利权取得的时间、所有权丧失的时间等。(4)权力的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期限。如使用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合同义务履行的期限等。(5)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的期限。如合同的有效期限、支票的有效期限等。

所谓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根据诉讼当事人要求确认或要求返还的请求的不同,时效分为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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