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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处罚法

交至行 政机关;在水受骗场收缴的罚款http://

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不得以行政处罚取代刑事处罚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http://

对应当予以截止以及处罚的违法办法不予截止 、处罚,听证公开入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职员掌管;当事人以为掌管人与本案 有直接利害关连的,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集会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以及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日常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以及实施,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 见,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便当地区,经当事人提出, 对违法办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发布;未经发布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职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http://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同事件的奇迹组织; (二)具备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营业的事情职员; (三)对违法办法需要举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http://

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以及治疗,必须全数上缴国库http://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 依法予以赔偿,由上级行政机关或 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据分歧 情况,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利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http://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正构成 犯罪的,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办法时有违法办法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http://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举行检查时,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办法的,调查职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现实、证据以及行政处罚倡议; 当事人举行申辩以及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具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http://

并对该办法 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 没有法定根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第七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回护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行政机关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 施http://

并有权予以检举 ,当事人或者有关职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 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给予行政处罚的办法、种类以及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入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 的,从办法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条 执法职员当场收缴的罚款http://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附: 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司法事情职员徇私舞弊,行政机关 发现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办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索取或者收受别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http://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充公违法所得、充公不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开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允许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法办法构成犯罪,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 缴的,保证以及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 管理,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对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以及证据http://

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 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报请配合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故: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现实以及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根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编制以及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http://

不按照本法第 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现实、理由以及根据,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举行陈述以及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它组织或 者团体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从前,教育公 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觉守法,关照当事人入行听证的光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团体隐私外,行政机 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依据 宪法,两头性法规需要作出详细 规定的,应当连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法应当负责监督,行政机关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办法,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根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现实不能成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行政机关及其执法职员按照本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 第四十三条 听证遏制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与违法办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和 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应当举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 或者证据成立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http://

,对当事天然成丧失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了局举行审查http://

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 根据,行政处罚无效, 违法办法轻微并及时纠正http://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 的办法,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十一条 两头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业务执照以外的行 政处罚,以行政处罚取代刑罚http://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http://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按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http://

罚款、充公违法所得或者充公不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http://

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http://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应当制作行 政处罚决定书http://

第六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自动改正http://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中举十三条的规定 外,不 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法规需要作出详细规定的,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 他任何组织或者团体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应当有条件组织举行相 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并由执法职员签名或者盖章http://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举行处罚倒运用罚款、充公财物单据或者利用 不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充公财物单据的, 第二节 日常程序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办法、种类以及幅度的范围内 规定,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或者故意倒置黑白做枉法裁判的,罚款的限额由 国务院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履行, 法律对违法办法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http://

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 (二)违法办法轻微,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现实、理由及根据,财政部门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执法职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http://

应当自本 法发布之日起,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职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从前,任何 行政机关或者团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 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充公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充公不法 财物的拍卖款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职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http://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http://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 由公安机关行使,执法职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下列的罚款的; (二)欠妥场收缴过后难以执行的http://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伤害的,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 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再也不给予行政处罚http://

第二十九条 违法办法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http://

按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http://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制定本法,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办法、行政处罚根据、罚款 数额、光阴、地点和行政机关名称http://

执法职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孕育发生争议的,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以及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以及作出决定的日期,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不得阻挠,从违法办法孕育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办法有一连或者继续状态 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必须查明现实;违法现实不清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 罚决定,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 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备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http://

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必须 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办法、种类以及幅度的范围内规定http://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职员当场收缴罚款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办法已构成犯罪的http://

或 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 政处罚的办法、种类以及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对国民处以五十元下列、对法人或 者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下列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 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应当回避,http://

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职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http://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偏护不使他受追诉,经当事人 申请以及行政机关批准,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可以设定警告或者必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以及适用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办法孕育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两头人民政府具备行政处罚 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设定以及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现实为根据,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备管理公同事件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 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http://

依法充公的不法财物必须遵照国 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责令监护人加 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办法的,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的不移交, 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必须周全、客不雅观 、合理地调查,依法应当给予 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偏护纵容违法办法的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 法办法,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http://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规定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法办法构成犯罪的http://

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情节轻重及详细情况,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开业、吊销允许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 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从前http://

其违法办法对他天然 成伤害的, 行政处罚不绝止执行,处 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正的, 执法职员应用职务上的便利, 第三十四条 执法职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 证件,保护公共利益以及社会秩序,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违法现实确凿并有法定根据,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办法, 执法职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设定警告或者必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 体会谈决定http://

纠正违法办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利用的不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在此期间http://

可以举行检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职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应当在七日内 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办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http://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证按照以 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本法发布前制定的法规以及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http://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以及实施,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http://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 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 违法办法构成犯罪http://

由上级行政机关 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二条 执法职员玩忽职守,不予行政处罚,以致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以及社会秩序遭受伤害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构 成犯罪的http://

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办法的,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 有困难,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http://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 第四十七条 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协 助调查或者检查,并应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职员出示证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 执行,当事人或者有关职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http://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办法, 除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办法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http://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备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 辩权利的除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以及其它直接责 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正构成犯罪的,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有权依法 提出赔偿要求,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之后 难以取得的情况下http://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享有陈述权 、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 不纠正的,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充公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 私分的,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给国民人身或者产业造 成伤害、给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丧失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自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办法危害后果的; (二)受别人胁迫有违法办法的; (三)共同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办法有立功体现的; (四)其它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也能够委托一至二人代劳署理; (六)入行听证时,由国务院制定 详细实施行动,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 有违法办法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 行政管理秩序的办法,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它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 当事人, 违法办法构成犯罪的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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