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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办法应当举行监督, 第五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五十四、第五十五条规定外,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收集证据时,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http://
解除登记保存,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第四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掌管人、听证员、布告员、案件调查职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劳署理人组成,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http://
第二十七条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举行周全、客不雅观、合理地调查, 受移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假如以为移送欠妥http://
执法职员可以采用通讯编制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以及对调查了局及处理意见举行审查,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的http://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处罚法》(下列简称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能够邮寄、通告送达,就地由当事人保存的,1997年10月25日农业部宣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