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成功案例 >
《民法》典型合同案例分析
《民法》典型合同案例分析
作者:张雅卉编辑:studa1211
合同作为交易中一个重要因素,既是商品成功交易的基础,也是保证进步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保护合同的正常运行是每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民法》在合同保护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是不可忽视的。
一、案例
二零零八年七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借款两万元整。后来张某还为王某垫付了其他费用共计一万元整。二零零八年八月某日王某向张某出示了一张三万元的欠条。就再出示欠条的第二天,王某和张某签订了关于车辆管理的协议。协议中要求张某来对王某的车辆进行保管,期限到所欠款还清为止。若王某两年后依然没有经济实力来将欠款还清。该车便归张某所有。现在王某提起诉讼,理由为张某要将该车辆进行典当,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关于车辆管理协议,将汽车进行返还,并且还要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整。原告在进行诉讼中,向当地法院出示了车辆管理协议、购车发票等证据,证明该车辆系车主花四万元购买的。王某和张某只要求对车辆进行看管,没有对车辆进行任何质押;证人和证言均可以证明被高有违约的意向,即出售双方签订协议的车辆。被告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的车辆管理协议以及欠条等证据,来证明双方签订的为质押合同,自己没有违约,并且否认了证人的证言。
法院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中,通过合议庭评议方式,形成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所质押的车辆所涉及禁止部分的内容无效;第二,由于原告有向被告将车辆进行出售的意识,并且有证人当庭作证,被告违约。
第二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完全无效,所签协议涉及的车辆应该还给原告。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协议中涉及双方约定的内容指向并不明确,涉及到还款期限及车辆归还问题都有矛盾之处;第二,双方还对汽车流动禁止的事项进行了约定。
第三种观点将该份协议视为部分无效,但是剥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双方在协议中签订了关于汽车在一年后的归属问题,债权人应该拥有汽车,这些内容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即这一部分的流质禁止不受法律保护;第二,被告与原告的协议中的其他事项可以通过合同法进行解决;第三,证人所提供证言证据不足。
转贴于 233网校论文中心
最新更新
论文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论文摘要 非领导职务人员是干部队伍中的宝贵财富,但是在实践工作当中,由于多方面的...论文摘要 实践中对如何把握转制社区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定性常有争议,本文尝试结合...[全文]2013-06-25
热门推荐[工程建筑]探析我国建筑施工技术论文关键词:建筑工程 施工技术 混凝土 低碳建筑 论文摘要:随着改革开放,...【论文关键词】 建筑工程 事前控制 事中控制 事后控制 质量控制 【论文摘...论文关键词:建筑施工 管理职责分配 论文摘 要: 随着我国不断深化建筑施工...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和精神娱乐的追求进一步提升,对国家行政事...[全文]2013-05-29
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