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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从事医疗活动的科室。

    二、具体实施细则

   (一)纠纷及事故的预防及处置

    1、组织学习及考核

    1)医院按照医疗安全知识培训计划邀请国内、省内知名的医学专家来院讲课二次。授课内容:结合《条例》及相关法律及案例讲解纠纷、事故的防范及处理。

    2)就《条例》及医院的核心制度每年考核一次,并有记录。

    3)各科室利用早会每月一次用20-30分钟时间学习《条例》及医院核心制度,并做好记录。

    2、医疗文献的管理

    1)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及时送交病案室归档。

    2)病程记录在电脑完成后马上存放在病历中,因抢救急、危重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的,必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慎防患者家属突然提出封存病历。

    3)严禁涂改、伪造、隐匿或抢夺病历资料。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修改病历资料。

   (1)患者、家属已经复印的病历资料。

   (2)司法机关已经调阅的病历资料。

   (3)已经发生纠纷的患者病历资料。

    5)对因交通肇事、打仗斗殴住院患者的病历修改时要慎重。

    3、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和启封。

    1)病历复印。

   (1)患者、家属有权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知情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2)患者必须持有效证件复印病历。

     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②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⑤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命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⑥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3)住院患者由医疗组医师携带病历陪同患方复印后,到医务部加盖公章。

   (4)出院患者到病案室复印,加盖公章。

   (5)有效证件的复印件要存入原始病历中。

   (6)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持工作证和介绍信可以借调原始病历。

    2)收费

    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3)医师、医务部及病案室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拖延时间或拒绝患方提出复印病历的要求。

    4)病历封存、启封制度

   (1)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封存病历复印件;出院病历封存原件或复印件。

   (2)病历封存后由医务部或病案室保存。

   (3)封存时患方必须在场并在封口上签字或盖章,标明封存日期、病历原件、复印件。

   (4)启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场。

   (5)医师、医务部、病案室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时间。

4、纠纷(过失)发生的处置 

    1)科室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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