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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如何调查另一方的存款?

    当事人调查对方的存款情况,一般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当事人自行调查。

    如果夫妻仍然共同居住,当事人可以在对方没有完全防备时,发现对方存折或硬卡,将相关材料复印或号码抄下。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但知道在具体哪一家银行开的帐户,一般也可以将储蓄信息查到。

    第二种:通过法院查询。

    如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而因法院业务繁忙,法官人数有限,不一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都能高度重视。因此,对于不知道存款的具体开户行和账号,法官一般会表示拒绝查询。从理论上说,只要知道某人的身份证号,通过银行的科技处,都可以查到当事人的存款情况,但很难保证办事人员是否尽心尽力。另外,没有经验的当事人只会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没有申请法院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法官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印储蓄余额,而对于存取款的历史记录不再过问,就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法院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蔽掉,因此,当事人一定要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上求情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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