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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成功排除案例

全国首例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成功排除案例

    犯罪嫌疑人:章国锡,汉族,大学文化,曾任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前期办公室经办人、副主任、主任、局长助理,因涉嫌受贿罪于2010年8月5日被逮捕。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章国锡自2005年至2009年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6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并于2011年3月25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案件经过2011年4月11日、2011年5月11日、2011年6月20日、2011年7月20日四次庭审。

   [法院判决]

    宁波市鄞州人民法院经过程序与实体审查后,认为:

    一、程序方面,因控方不能提交东钱湖纪委找章国锡谈话笔录或其他证据证明《情况说明》,据此认为,侦查机关的前期侦查行为存在瑕疵;因控方未按《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指导意见》提交全程审讯录音予以当庭质证,在被告人、辩护人多次申请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后,亦不安排侦查人员出庭,据此依照《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安案的证据,故章国锡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起诉书指控的收受周亮现金10000元;蔡振武、赵信甫另外各2000元银行卡;史建党现金20000元,因仅有行贿人的证词,且该证词前后矛盾,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均不能予以认定;对于章国锡获得的出借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报酬36000元,不符合“权钱交易”本质,不构成受贿犯罪;对于章国锡自认的6000元(购物卡或银行卡),鉴于被告人章国锡受贿的数额刚达到犯罪的起点,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免于刑事处罚。

    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国锡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责令被告人章国锡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上缴国库。

    [判决的典型意义]

       本案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在被告人章国锡、辩护人律师提出侦查人员涉嫌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并提供了包含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等内容的《看守所日记》等证据材料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指导意见》的规定,立即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辩护人律师多次要求出示全程录音录象,要求法院调取被告人章国锡在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以及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后,亦按规定的要求要求控方予以出示并通知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遗憾的是控方没有出示全程录像与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为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前往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调取了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身体检查记录,并最终作出对侦查机关涉嫌非法取证的被告人章国锡的供述等违法指控证据依法予以合理排除的判决,在浙江省乃至全国司法系统中可能是第一判例,弥补了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一规定之审判经验的不足的案例。

    在章国锡受贿案件中,控方向法庭提供的涉嫌非法取证证据,伪造的证据,审查起诉人员与侦查机关人员不依法获取的证据(即违法取得的证据或者是伪造的证据),在法庭质证时能够充分展示、说明,一审法院能够依法用运这一规定做出判决,是依法办案的一个重大突破,该案的一审判决反映了宁波司法审判的相对独立、公正与法治的昌明,值得刑辩律师乃至整体律师界的欢欣鼓舞。

 

后记: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章某某受贿7.6万元案件,在判决书适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指控中七万元予以排除,仅认定为千元,免于刑事处罚。一时业内有人欢呼雀跃,溢美之词铺天盖地,媒体也广为报道。我对此案的有罪免刑结果怎么看也高兴不起来。

  《规定》是在赵作海冤案出现后出台已经一年多了,全国才在浙江司法环境相对开化的地区,得到落实的消息,还拖着有罪判决的那条遮羞的尾巴。试想,在这期间有多少非法的证据被判决背书上合法的标签;有多少检察机关(含其他有侦查权的机构)置《规定》于不顾,我行我素;又有多少司法人员对《规定》心存敬畏之意,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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