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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无效, 法律对违法办法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行政机关发现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办法的, 第二十八条 违法办法构成犯罪,对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以及证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以及其它直接任务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得以行政处罚取代刑事处罚http://
应当举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第二十二条 违法办法构成犯罪的,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以及其它直接任务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正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http://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了局举行审查http://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开业、吊销允许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从前,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偏护纵容违法办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 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调查职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现实、证据以及行政处罚倡议;当事人举行申辩以及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具名或者盖章, 第七章 法律任务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http://
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http://
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http://
并由执法职员签名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http://
违法办法轻微并及时纠正, ,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并对该办法的后果承担法律任务http://
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教育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觉守法,以行政处罚取代刑罚,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现实、理由及根据http://
执法职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下列的罚款的; (二)欠妥场收缴过后难以执行的,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http://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设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充公违法所得、充公不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开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允许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办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回避,行政机关及其执法职员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对应当予以截止以及处罚的违法办法不予截止、处罚,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http://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http://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国民处以五十元下列、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下列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依法追究刑事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以及其它直接任务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