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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案例分析

居间合同案例分析


甲方: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

乙方:江苏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丙方:云南某镇镇政府

    云南某镇某村因污水处理工程项目需要采购污水处理等相关设备,现甲乙双方约定:

一、由甲方负责联系丙洽谈有关业务,并负责有关招投标事宜及有关协调工作,收集并向乙方提供相关招投标的信息,促成乙方中标。

三、甲乙双方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签章认可。


一、什么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有哪些特征?居间人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认定为居间人吗?

二、上述案例能定性为居间合同吗?

三、上述案例合同中关于乙方中标后,乙方支付甲方佣金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若有效,理由是什么?若无效,理由又是什么?

五、上述案例法院能判决甲方胜诉吗?理由是什么?

六、怎样区分合同是属于居间合同还是委托合同?

七、怎样区分合同是属于居间合同还是行纪合同?

八、实践中买卖房屋居间合同中的“跳单”格式条款必然违约吗?

九、实践中签订居间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什么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有哪些特征?居间人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才能认定为居间人吗?

   解答:在我国古代,居间人被称为“互朗”,是促成双方成交而从中取酬的中间人。在古代汉语中,“互”写作“东”,后讹传为“牙”,因此民间将居间人称为“牙行”或“牙纪”。民国时期民法对居间也采取自由营业主义。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上述案例能定性为居间合同吗?

三、上述案例合同中关于乙方中标后,乙方支付甲方佣金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若有效,理由是什么?若无效,理由又是什么?

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据此,该案例涉及的“佣金”显然不得为居间合同的对象,双方关于“佣金”的约定违法,应认定无效。    第二种观点:有效,因为甲方为乙方的中标提供了大量的信息并做了大量的工作。招投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居间合同事项有所差别而已。且甲方并未将该佣金用于行贿等其他违法活动,故应认定该约定有效。

   解答:若认定无效,司法实践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将“佣金”追缴,收归国库。另外一种是合同自始无效,支付了的返还,未支付的不在支付。但会酌情给予补偿。

五、上述案例法院能判决甲方胜诉吗?理由是什么?

能,依据居间合同,居间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委托人负有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

六、怎样区分合同是属于居间合同还是委托合同?

1、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双方的相互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在委托合同中,除非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事务。

2、 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劳务,体现为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无论是法律行为,还是单纯的事实行为,均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处理。当然,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并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 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也允许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5、 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时即告成立,合同采取何种形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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