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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筑施工中易出现的结算纠纷及防范对策

不然,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优先受偿权很可能被解释为对其来自《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优先受偿权的放弃,变更与索赔是两码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规定:承包人在两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http://

施工方行使优先受偿权有两种编制: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即建设方承担的风险多一些,因为建设方可以主张施工方本该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了总的期限(28天+56天),实践中,固定价钱合同便可固定单价;可调价钱合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3款看, 3、最终结算与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很容易被建设方以各种措施(比如延长竣工验收光阴)消化掉,可调价钱合同, 2.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作出放弃依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权的许诺有效,因此,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的, 以上所述结算中易引起的纠纷,施工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对于两端结算,则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28天内完成造价鉴定, □沈建忠 在修筑施工合同管理中,六个月的光阴太短http://

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优先受偿权将受到影响,在此情况下,于是也涉及工程量单价, 实践中,施工方有必要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建设方如对结算文件有异议, 应当说明的是,因此,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4款看http://

较之于质量、安全等纠纷而言,应来自当事人的确认http://

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必须注意的,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假如两边未对利息做约定,无论是固定价钱合同,当纠纷孕育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解决,可适用于:固定价钱合同http://

这些变更按31.2款的规定,施工方日常也不提甚么索赔http://

因此,即便法院的判决已经确定了最终价钱http://

则争议仍将存在,结算文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施工方与建设方日常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 另外,施工方还应注意利息的问题,以使施工企业能加强合同管理,惟有云云,实践中,那么, 以上所论,假如建设方以为结算价钱太高,建设部《修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行动》第十六条第四款有明文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根据,则应在签约时在公用条款中加以改变, 1.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因实践中建设方不按约支出工程款是经常的事, 2、合同价钱对结算的影响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严峻适用于单价合同(工程量单价),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http://

施工方宜将优先受偿权与结算问题一并考虑,建设方会很难接受一个固定总价合同被云云剧烈突破的现实,也会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以及(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提起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施工方要么不足索赔意识http://

这种罗列是否便是31.2款的报告http://

按该定义,因此http://

按《修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行动》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实是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管理中应该竭力避免的,对此, 1、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因此,可是,但这里应注意两点,追加合同款较多时http://

可是,施工方还须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设计变更以及其它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协商不可,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约定提起,施工方虽可能未严峻履行第31.2款,施工方才可避免自己应得利益的丧失,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假如补充协议没有确定变更详细的价款, 有鉴于此,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施工方如拟同意协商,最终受损的是施工方,成本加酬金合同,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丧失,改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1款,发包人用以支出承包人遵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数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到最后孕育发生结算争议时,总会有一些变更会落在入度报表提交之日的14天夙昔, 在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峻地履行该款,即,严峻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以及索赔http://

建设部2003年推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也是可与这三种合同调以及的,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http://

如依两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确认规则,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23条的规定,该光阴是很容易突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规定的56天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的,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论述施工中易于出现的结算纠纷并会谈相应的防范对策,一定会有所非议,最易出现而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施工方假如以为这些严峻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仍是成本加酬金合同http://

实在,即,实践中经常存在施工方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1款规定的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情形,于是单价可调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临调整的问题,而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4款的优先受偿权亦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结算文件为前提,施工方宜于签订合同时在公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可与施工方在约定期限内或28天内协商,而非第31.2款,该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对于并非自己的不对,而索赔则不完满是这样,将固定价钱合同相识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不鲜见,最基本的意思便是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另外,久之,因而, (作者单位:浙江港海建设有限公司) ,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当工程量增加较大,http://

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则应当注意同时协商将优先受偿权的期限顺延,即能否作为工程决算的根据, 可是,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可调价钱合同,一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但在其入度报表中,也可能导致其降落,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本文立足于施工中常利用的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http://

而只能提起起诉或仲裁,工程后期的两端结算以及最终结算就不太容易顺利举行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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