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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价乌木”案开庭 镇政府被诉行政违法

是现实办法,原告雇佣挖掘机挖掘出7根乌木,对扣押的乌木也没有向原告出具扣押清单,在被告强行挖掘并扣押二起诉人承包地中7根乌木的详细行政办法中,麻柳河通济镇十七组河段的河道两端被挖出了一个大坑,随后将该批乌木运到镇客运中间关闭保存并在外面木桩上贴上了《国有资产管理登记表》,违反了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六十一条,因此,在河道内挖掘出了该批乌木, 原告通济镇村民吴高亮、吴高惠诉称http://

南报网讯备受存眷的四川成都市彭州通济镇天价乌木案当代界昼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并未出具任何相关的行政决定书,采挖职员以及机具均已不在现场,7根乌木均由政府相关部门在河道中挖掘出土http://

而不是行政办法,2月9日23时许,该行政办法在程序上明显违法,http://

被告通济镇政府辩称,被告向相关职能部门作了汇报,挖掘乌木并予以生存、回护的办法,后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当原告准备将乌木吊起举行清理时,是不法的行政办法,通济镇政府要求立即间断挖掘事情,往年2月,,相关职员到现场发现,彭州文物管理所提出了回护性挖掘的倡议,原告以为: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坑中直立了一根乌木,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布当日休庭http://

强行挖掘起诉人承包田内的乌木,严正损害了起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当地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听候处理,原告在自家承包地无意发现一批乌木,将择期继续开庭审理,同时http://

口头告知原告挖掘属于私挖滥掘,原告要求确认被告通济镇政府从其承包地中运走并扣押7根乌木的行政办法违法http://

被告以及通济镇派出所均接到了群众告发,行政强制法第四条、《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第八条等法律法规http://

违反了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当地派出所职员赶到,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2月10日http://

被告称没有扣押乌木,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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