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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可否“先民后刑”审理

    案情简介:2014年5月14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陕JC1217小型轿车由洛川县永乡乡向该县旧县镇方向行驶,行至洛宜路1km+980m处时,与前方同向张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张某严重受伤,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洛公交认字【2014】第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争议焦点:刑事案件尚在侦查阶段,法院能否将民事赔偿请求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先行审理?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同时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和被害人张某的家属,两个案件的主体完全重合,被害人张某家属要求赔偿的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事实相同。在这种条件下,按照办案惯例,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更为妥当。同时也能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李某申请复核的权利,故法院应中止民事审理,或裁定依法驳回作为原告的被害人家属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引起损害赔偿诉讼,不受其不服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而申请复核程序的限制。被害人家属作为原告,即可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可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有利民事赔偿权的实现,并从保护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角度出发,故本案以“先民后刑”审理,合情,合理,合法。

    第三种意见认为,究竟是“先刑后民”或“刑附民”,还是“先民后刑”,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从法理上讲一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应先行审理,否则当平行审理。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对李某交通肇事案件以“先刑后民”审理最为适宜。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李某对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申请复核,一旦市交警支队复核后责任认定发生变化,将直
接影响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影响民事责任的划分。

    第二、被害人家属在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还无定论的前提下,向法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第三、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李某申请复核权利的实现,以“先刑后民”审理更符合本案的客观需要。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更为妥当。


(作者单位:延安市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刘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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