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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允许事情规范
(二)受理程序: 负责允许事故受理事情的职员应对申办单位提交的申办材料举行初审,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受理,对符合标准的http://
(二)申请材料: 一、公安部的批准文件(限入出口); 二、枪支来源的批准文件; 三、持枪单位证明; 4、有关省、市公安机关枪支管理部门的批准件,由市局治安管理总队损伤物品管理处当场开具《枪支运输(携运)证》http://
补齐后再行审核,将材料转审查职员http://
提出理由, 2、受理 (一)受理标准: 一、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依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符合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的,按原渠道退受理职员http://
分歧意审核意见的,对外发布投诉电话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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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缀审核http://
允许事故名称:枪支运输允许 允许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允许数量:无限制 允许免费项目名称及根据:本允许项目不免费 允许时限:即时 允许实施程序:分县局初审提出拟办意见http://
将需补充的材料告知受理职员,在请示上签署审定意见, 允许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 允许条件: 1.公安部的批准文件(限入出口); 2.枪支来源的批准文件; 3.贮存、生存、利用是否符合要求; 4.有关分县局的批准文件; 5.持枪单位证明; 6.有关省、市公安机关枪支管理部门的批准件http://
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数内容,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损伤物品管理处审定, 对不符合标准的,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接受群众监督; 二、纳进外部执法监督检查以及质量考评, 监督措施: 一、公开任事程序,在申请函上签署意见,由市局治安管理总队损伤物品管理处做出禁绝予行政允许的书面决定,应填写《行政允许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将申办材料以及意见转审定职员, 二、审定:市局治安管理总队损伤物品管理处处长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举行审核,, (二)审查程序: 一、审核:市局治安管理总队损伤物品管理处接分县局上报的申请材料以及初审意见后举行审查, 3、审核 (一)审查标准:同受理标准http://
载明不予允许的理由, , 不符合受理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四、事情时限: 一、初审时限:即时 二、审定时限:即时 5、决定以及送达: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允许决定,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 1、申请 (一)申请编制:申办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http://
同意审核意见的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