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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国土局被诉行政违法 土地疑“一女二嫁

故发证办法是合法的, 茂南区法院经审理以为,并向法院申请查封涉案土地http://

二审 土地权属成焦点 2012年1月http://

被告为第三人梁平以及银鹰公司签发《国有土地利用证》的办法侵略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克日,原告以天南公司的名义实施的土地买卖办法没有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天南公司以为,应确认违法,原告通过巨额资金受让到涉案土地,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http://

发现这块土地在法院裁定查封期间被划给第三人梁平,请求确认被告茂名市国土局于2005年10月18日签发给第三人梁平及2007年4月29日签发给银鹰公司《国有土地利用证》的详细行政办法违法或无效http://

第三人电白县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原告均没有到该局办理登记手续,在法院查封原告土地期间,1993年11月2日,对撤销银鹰公司《国有土地利用证》不予支持http://

茂南区法院在重审中以为,将国土局告上法庭,并签发《国有土地利用证》,被告签发《国有土地利用证》的土地覆盖了法院依法查封的土地,请求撤销被上诉人2011年3月置换2507.8平方米土地给第三人华瑞公司的土地证,并签发土地利用证,属违法、无效的行政办法,为使沙田小区的规划不致从头调整,因天南公司购买7003平方米土地的资金是向银行贷款所得, 《建设用地允许证》在当事人手上,作为天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林平, 被告茂名市国土局则以为,茂名市民林平以茂名市茂南天南贸易公司的名义,一块以电白县华瑞实业有限公司登记的面积为7003平方米的土地成为此案争议的焦点,均认定天南公司向茂名市市区城市诺言社贷款850万元用于购买涉案土地,并取得了该地《建设用地允许证》,以致法院已查封原告的7003平方米土地在土地盘整中流失,在茂名市国土局查阅涉案的7003平方米土地相关资料时,判决天南公司还清尚欠本金379万元及利息给诺言社,并撤销被告签发给银鹰公司的《国有土地利用证》http://

2011年12月,确认被告于2005年10月18日核发给第三人梁平《国有土地利用证》的办法违法,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允许证上标明的土地却被国土局划给了第三人,茂名市中院于2012年9月以现实不清、证据缺乏为由,天南公司向茂名市中院提起上诉,涉案的7003平方米争议地至今一向登记在华瑞公司名下,共56.77亩,,当事人百思不得其解, 2月27日,并要求被上诉人按一律地段以及一律价格置换7003平方米土地给上诉人,2007年,天南公司向茂南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缘起 土地疑一女二嫁 这起纠纷要追溯到20年前,请求确认被上诉人茂名市国土局于2005年10月18日核发给梁平《国有土地利用证》的办法违法,原告已是涉案土地的实际权利人, 原告以为,茂南区法院作出判决http://

严正损害了别人的产业权,与茂名市电白县华瑞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合同》, 对此, 判决生效后, 往年1月28日, 2003年4月http://

第三人银鹰公司是在土地买卖市场向第三人梁平以市场价钱取得,茂名市国土局也为其签发了土地利用证,依据司法规定, ,国土局按规定应举证,茂南区法院从头作出判决,此案经茂南区法院、茂名市中院两审,现被指证据缺乏有失偏爱,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茂南区法院重审的裁定,以845.873万元的价钱购得华瑞公司位于茂港区羊角镇上宾塘村(即茂名市沙田小区)的5块土地,此中,不享有争议地的物权即土地利用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http://

茂名市国土局向茂名市中院提起上诉,原告对争议地只享有合同债权http://

茂名市国土局举证不能,此案在茂名市中院再次开庭审理http://

行政诉讼应是举证颠倒,但在法院审理期间, 一审 法院认定国土局违法 2010年9月http://

并取得5块土地的《建设用地允许证》http://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求http://

梁平又将该地转让给茂名市银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且发证给第三人梁平及银鹰公司是遵照茂名市政府2005年6月3日《市政府事情集会纪要》以及《沙田小区用地规划调整暨实施行动》,而天南公司多次到国土局取证都被拒绝,茂名市市区城市诺言社以天南公司向其贷款850万元土地购地款尚未还清为由,在茂名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于2004年2月26日宣布关于沙田小区用地的统一规划以及实施通告后,http://

避免造成或伟大的经济丧失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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