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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价乌木"案开庭 镇政府被诉行政违法
行政强制法第四条、《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第八条等法律法规, , 四川彭州“天价乌木之争”开审9270转发至: 原告通济镇村民吴高亮、吴高惠诉称,麻柳河通济镇十七组河段的河道两端被挖出了一个大坑,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通济镇政府要求立即间断挖掘事情,而不是行政办法http://
违反了乡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六十一条,正当原告准备将乌木吊起举行清理时,被告称没有扣押乌木,原告以为: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情况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布当日休庭,在河道内挖掘出了该批乌木, 备受存眷的四川成都市彭州通济镇“天价乌木”案当代界昼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强行挖掘起诉人承包田内的乌木,该行政办法在程序上明显违法,听候处理,2月10日,相关职员到现场发现,因此http://
被告并未出具任何相关的行政决定书,当地派出所职员赶到,7根乌木均由政府相关部门在河道中挖掘出土,对扣押的乌木也没有向原告出具扣押清单,挖掘乌木并予以生存、回护的办法,后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同时,往年2月,随后将该批乌木运到镇客运中间关闭保存并在外面木桩上贴上了《国有资产管理登记表》,在被告强行挖掘并扣押二起诉人承包地中7根乌木的详细行政办法中,是现实办法,彭州文物管理所提出了回护性挖掘的倡议,采挖职员以及机具均已不在现场http://
严正损害了起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违反了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口头告知原告挖掘属于私挖滥掘,被告以及通济镇派出所均接到了群众告发,在当地村民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坑中直立了一根乌木http://
被告向相关职能部门作了汇报,原告雇佣挖掘机挖掘出7根乌木,是不法的行政办法,将择期继续开庭审理http://
原告在自家承包地无意发现一批乌木,http://
被告通济镇政府辩称,原告要求确认被告通济镇政府从其承包地中运走并扣押7根乌木的行政办法违法,2月9日23时许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