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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宋律师代理贵州农民工广东输液致死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 据江门日报报道,宋律师代理的贵州农民工符开波在广东省台山市赤溪卫生院输液因过敏反应致死一案,二审法院(江门中院)改变了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认为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询问符某的药物过敏史,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即使其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也确实存在过错。经过4个月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卫生院同意分两次支付7名原告8万元,符开波远在贵州的家属通过委托在台山打工的亲戚拿到了最后一笔赔偿款4万元。

  本网站长、“2005年度中国十大律师名人”宋中清律师除代理患方参加该案一审诉讼外,二审义务为患方代书了上诉状,协助江门中院的法官联络了患者亲属,部分参与了调解意见的斟酌。

  据江门日报标题为《》的新闻报道,因经济困难,患者亲属没有能够到广东参加二审开庭。江门中院负责审理该案的合议庭审阅卷宗后认为,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询问符某的药物过敏史,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即使其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也确实存在过错。合议庭讨论后决定,对双方做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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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宋中清律师分析,本案的司法看点包括:其一,江门中院冲破《》条文的束缚,以对受害人遗属高度同情和负责的态度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做到了结案息诉;其二,一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机械地按照《》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赔偿的错误规定判决本案,在二审遇到了不同认定;其三,患方早期申请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给患方诉讼权利带来了损害;其四,独立的司法鉴定结论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正在被逐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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