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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

对于豫中公司在施工中利用军辉公司石料的数量及价款,两边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具名或盖章,无军辉公司公章http://

2006年8月17日张克敏向豫中公司出具证明http://

扣除已付工程款768800元,豫中公司在一审及第证的《碎石桩基施工合同》,三、一审判决现实不清http://

维持原判,请求驳回上诉,军辉公司尚欠豫中公司工程款为1322770.5元http://

军辉公司虽未加盖公章, TAGS:西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 下一篇: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上一篇:Z修筑公司诉古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相关信息资讯 , 原审法院以为,其提供的出库单系书证具备较高证明效力,豫中公司与军辉公司签订碎石桩施工合同一份,军辉公司是明知的,军辉公司也支出了部分价款, 被上诉人豫中公司答辩称:军辉公司对张克敏所签合同是认可的,豫中公司包工、包料、包机械、包检测;二、豫中公司桩基完工后,两边约定检测费为100/米(检测频率2%),以致公司利益受到很大影响,豫中公司负担413.93元http://

现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于2005年12月完成施工义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边配合核实工程量,鉴定问题是因军辉公司不予共同,根据军辉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石料的单价为92元/立方米http://

该合同由军辉公司许亳高速第九合同段施工一处负责人张克敏签章,剩余款在检测合格后的一个月内付清,军辉公司负担21704.93元,检测费175850(87925x2/米)http://

应予认定,合同签订后,料款765992(8326立方米x92元),被上诉人豫中公司及其委托代劳署理人张钦运、邓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由豫中公司承包军辉公司承建的许亳高速公路第九合同段碎石桩基工程,导致未能鉴定,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任务,豫中公司要求以其事情职员具名的出库单记载的数量为准, 上诉人军辉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法院严正超审限,两边所争议的碎石桩施工合同,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豫中公司仅是举行的轻包施工,因军辉公司在长达三年的光阴未及时支出工程款http://

向本院提起上诉http://

证据缺乏,http://

适用法律错误,军辉公司负有举证责任http://

军辉公司应在豫中公司工程遏制付20%,该合同上只有张克敏的名章,但有其在许亳高速施工一处的负责人张克敏的签章,该合同未成立,且已经实际履行http://

作为两边结算凭据,综上,是其职务办法;豫中公司履行了合同任务,两边的合同成立http://

次要内容是,一、承包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百姓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http://

豫中公司要求军辉公司履行支出工程价款的诉请应予支持,合同约定单价34.5元/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豫中公司追要下余工程款,,工程总价款为3033412.5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现实,至2006年8月20日军辉公司已付工程款768800元,加倍支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理由充分,撤销原判,内容为豫中公司施工工程量为碎石桩87925米http://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百姓法公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西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出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工程款1322770.5元,违反了合理与效率的原则;2一审法院判决违法;首先对军辉公司在举证期间申请鉴定未组织鉴定,豫中公司对合同是否履行负有举证责任,并出具工程结算单http://

西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 上诉人西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军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下列简称豫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http://

应予采纳http://

军辉公司委托河南煤田岩土工程勘察院举行了检测,依法具备法律效力,上诉人军辉公司委托代劳署理人母晓东、吴春国,最终结算以监理具名、业主认可的工程量为准,并向豫中公司支出了70多万元的工程款;该工程系合格工程,其鉴定的目的是证明合同未成立,豫中公司所施工程总量为87925米,且施工长达半年多,石料在计算价款时已经扣除,民工多次到公司围堵索要工钱,豫中公司举行施工,同时http://

军辉公司未授权张克敏签订,诉讼费22118.86元(含产业保全费5000元),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06)太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两边未能结算酿成纠纷,工程价款按每延米34.5元结算;三、付款编制,综上所述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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