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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状告广深高速全程无加油站一审败诉

虽然原告从法律上败诉了,但广深高速在今年9月底前已开了临时加油站,这起案件作为一种公益诉讼的效果已经达到。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地方法制中心副教授、博士夏正林

南都讯 记者龙玉琴 谭伟山实习生莫少豪 通讯员越法宣 今年8月,广州律师赵绍华状告广深高速公路中途无油加,致使其驾车回广州时半路“没油”抛锚,要求退还50%的通行费,并在提供合格服务设施前减半收费(本报曾多次作相关报道)。

昨日下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原告赵绍华败诉。原告称,有一些问题还没有说清楚,将会考虑上诉。

回顾:高速没油加 小车中途抛锚

今年7月21日晚上10时许,广州律师赵绍华驾车从深圳返回,因广深高速无加油站,小车油尽抛锚,最后他不得不拨打“122”拖车。

随后,赵绍华以广深高速属质量不合格产品为由,把管理方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50%的通行费35元及拖车费290元,并要求广深珠高速向所有消费者提供合格的服务设施,在合格前通行费减半收取。

该案在9月3日一审时,双方争辩焦点集中在广深高速是否为不合格商品、设置服务区是否属强制性规范、减半收取通行费有无依据等。

败诉:原告三诉讼请求全被驳回

昨日下午,在越秀区法院面积最大的第一法庭,除赵绍华及广深珠高速的代理律师外,还聚集了本地的各大媒体记者。

一审判决,赵绍华提出的三个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并承担诉讼费用50元。判决指出,据省物价局的书面答复,“服务区和加油站暂未作为审核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因素”,因此,广深珠高速向赵绍华收取的70元通行费“并不包含提供加油站服务的收费项目”。

赵绍华提起诉讼的主要依据,是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5条、第6条,即“国家高速公路以及城市密集区、通往大型旅游景点等交通量较大的区域高速公路,服务区间距不宜大于50公里……”法院指出,该内容属工作指导性规范,不能作为依据。

判决强调,驾驶员驾驶车辆,负有保障燃油充足的责任。赵绍华在车辆警示燃油不足时,应及时选择前往沿途出口加油站加油,但其仍继续驾车前行,不符合安全行车的原则和要求,产生的拖车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案件回放

◎2010年7月21日晚,律师赵绍华驾车在广深高速上因汽油用尽而抛锚;随后以广深高速全长122.8公里的范围内没有一个服务区,属“不合格商品”将管理方告上法庭。

◎2010年7月29日,越秀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2010年9月3日,该案在越秀区法院一审开庭。双方就没有服务区是否属“质量不合格”及赵绍华把汽油用尽是否“故意”发生激辩。

◎2010年9月28日,广深高速在原新联服务区旧址上设置南北双向的两个临时加油站,并配了临时厕所和小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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