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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在我国“三来一加工”企业较多,因为某些企业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因此因加工承揽产生的法律纠纷较为频繁,如拖欠货款、质量不达标等。

  当产生纠纷儿当事人有协商不成的时候,诉讼就成了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加工承揽合同涉及多个地点,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呢?小好律师为您做出解答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何为加工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名喝过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但是在我国民事领域奉行当事人意思自由原则,因此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协议约定以下地点之一法院对纠纷进行管辖:被个哦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或标的物所在地。

   综上所诉,有权管辖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法院为:

   1、被告所在地(此为一般民事纠纷所普遍遵循的);

   2、加工行为地(加工承揽合同所特有);

   3、纠纷当事人约定的地点。

   由此,您大概已经了解了当遭遇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时,应该向哪个法院主张己方的权益。但是小好律师提醒您,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区别对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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