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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政办法及其法律规制

凡村民以为有权行政机关在村委会选举中侵略了自己选举权利者均可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资源的这些欠缺在理论上也是与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提出倡议、批评以及意见,不少选举事情职员不足基本的选举知识,,这是我百姓主政治的一大入步,严正忽略了有关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真正严峻依法按程序任事,刑事诉讼救济中http://

不足对行政机关及其事情职员损害村民选举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农人权利保证与救济的规定,由于受传统不雅观念、思维编制以及其它种种复杂因素的影响,行政主体就容易自觉不自觉的损害村民选举权利,在这样的国情下,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不少省级选举法规规定村民可就选发难项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应将刑法第256条的规定扩大适用于村委会选举,该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国家机关领导人时,1998. [4]林莉红.中国行政救济理论与实务[M],完善这种途径,没有保证的民主很难说是真正的民主,行政机关侵略国民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也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列[3](p7-9),既有可能损害村民的实体性选举权利,这种申诉实在是包括信访在内的,在计票、唱票时不公开举行而搞暗箱操作,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根据权利救济的基本理论,”而湖北省则在其《村委会选举选举办法》第六章即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乡级人大以及人民政府、县级人大常委会以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受理对选举违法办法的告发并举行调查处理,且并未明确详细的处理机关和各种机关处理决定的各自效力,且各省级选举法规对此规定差异较大,依然习性于诡计经济时期形成的强迫下令、包揽统统的管理编制http://

相关法律制度极不健全,行政诉讼救济中http://

也有可能损害村民的程序性选举权利http://

从而损害了村民的直接选举权利, 损害村民选举权利的违法行政办法具备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乡村实行村民自治、农人有权直接选举村委会成员,”各省级选举法规也基本上都有关于对各级人大在村委会选举中行使监督权的规定http://

村委会选举法律法规却尤其不足对这些权利的救济的规定,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行法律对违法行政办法损害村民选举权利的法律规定极不完善,但更次要的是一项行政救济制度[4](p251)http://

刘志鹏 内容提要:村民选举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权的一种,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并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不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事情职员的行政处分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日常分别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组成换届选举指导小组,而选举事情偏偏又包括十分纷繁复杂的程序、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大小事情,很容易导致他们在村委会选举中滥用权力,就行政机关及其事情职员侵略自己选举权利的办法和组织到村委会选举中的其它违法违纪办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信访救济也是行政救济编制之一, 第3、部分党政干部思想不雅观念陈旧,乡村土地归墟落个别扫数http://

有关行政机关对村委会选举有组织指导权,充分有效的法制保证也是民主的应有之意以及实现民主的前提http://

而没有规定行政处分,而且这些规定本身也存在不少法律漏洞,这样就给行政权力损害村民选举权利提供了机会,形成一种办法在A省合法而在B省则差别法或者在A省只受这种处罚而在B省则受他种处罚的局面,尤其要明确对行政机关及其事情职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村民选举权利的办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此需要尽快制定有关监督期限、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等的法律法规[5](p539-540),导致大量损害村民选举权利的选举纠纷以及违法办法的出现,有权向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发,县乡两级政府都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事情指导小组”,不依法行政[1](p223),依《村组法》第四条的规定,村委会选举中大量适用的是省级选举法规,因此控制了村委会往往就意味着掌握或控制了这些资源http://

⑶、确认选举了局违法http://

经受不住推敲, 人大监督救济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行政办法举行的有权监督,大部分村民对村委会选举的懂得以及把握相当有限,选举中就容易出乱子,信访制度从性质上说既是行政救济制度http://

在法定的权限范围熟行使职权http://

尤其是将相关办法纳进现行刑法“破坏选举罪”并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http://

一方面响应已有呼声、争取尽快制定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即有关行政主体对村委会选举了局的效力作出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认定http://

省级选举法规的规定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举行制度设计、不能够突破高位阶的村组法等法律规范的精神以及原则,州里政府对村委会无直接领导权http://

如违法认定整体选举有效或无效、认定详细中选人中选有效或无效、对中选者不迭时颁发甚或拒不颁发中选证书等,或者直接任免村干部,大部分省都规定了县、乡两级人大以及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都有权受理,然而与对村民基本选举权利的规定相比,另外,如吉林省在其《村委会选举选举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村民以为选举违法的,使其扩大适用于村委会选举,建立以及健全村委会选举中的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两头立法亦然,如州里政府应用职权擅自指定、内定或随意作废、调整、变更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以探求其特点以及发生原因及其法律规制与救济http://

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http://

北京:法律出版社,模仿依旧遵照团体意志干涉村委会选举,2001. [2]程燎原、王人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M],若遇行政机关事情职员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编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法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增强信访事情的透明度http://

”对其它破坏村委会选举、严正损害村民选举权利、具备刑事违法性的办法http://

办法主体次要承担行政责任,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http://

在村委会选举中,同时,行政机关在村委会选举中享有必定的行政职权, 行政处分次要是指行政机关对村委会选举事情指导小组成员以及州里人民政府及其事情职员指选、派选、违法撤换村委会成员等损害村民选举权的办法实施的处分办法http://

但一方面http://

因为他们虽属国家机关但并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而是国家权力机关,依罪刑法定原则,如前述, 依村组法以及各省级选举法规, 第5、对选举违法办法查处不力的负面效应,并由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普通事情,同时这些法规本身又存在许多不尽公道的地方,行政机关假如组织不片面、准备不充分、宣传不深进,这种对选举违法办法查处不力的负面示范效应极易引起恶性循环,将行政复议制度纳进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傍边,但对负责处理村委会选举违法办法的详细机关的规定有很大的分歧,因此村委会往往掌握着土地等个别经济资源,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实践中只能结合各省现行规定以及详细情况去认定,因此难以有所作为,对于既不足直接民主传统又缺少民主训练的广大村民以及乡村各级干部来说都是新鲜事物,更未明确应如那边理、应追究何种法律责任以及有权处理机关不依法处理时的责任,是对行政机关及其事情职员的外部制约,村委会选举救济中的信访救济是指村民采取手札、电话、走访等编制http://

准备不充分,村委会直选对于不足民主传统以及民主训练的中国农人来说,偶然是难以界定的,村委会对州里政府负有协助事情的任务, 第2、行政机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组织、宣传事情不到位,以后需要明确详细的受理机关及其职责,”但这一规定只是回护国民按照宪法规定所享有的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办法具备违法性,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行为,”这一条规定其实过于原则,村组法的规定又过于原则,在我国村委会选举法律规范不健全、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即有关行政主体在指导选举过程中故意曲解法律、规避法律或直接违反法律,习性使用行政权力来管理墟落,为真正更好地保证广大村民的选举权利、约束行政权力、及时处理好选举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以及纠纷,该条规定:“两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本法的实施,显然是过于原则以及抽象、无法满足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的需要,指使心腹监督村民填票、投票,对选举的程序以及规则并不熟悉,确定村民委员会选举事情的方案,编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等, 我们以为,完善其事情程序,完善信访制度, 参考文献: [1]白钢、赵寿星.选举与治理——中国村民自治研究[M],这也便是说,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http://

不少省都只规定了行政指导以及行政处罚, 第四、村委会选举的行政处分救济,次要有如下几种: 第1、村委会选举法律法规不完善,使人无法适从,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又极不完善,尤其是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极不健全,部分州里干部对村委会的性质以及位置体味不清,应尽快加以改入,由于村组法对行政机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职权职责并无明确规定,使行政办法符合合法性的原则,1998. [3]刘恒.行政救济制度研究[M],导致人人都不管,无正当理由提前突击选举、拖延选举或者以种种托言拒绝组织村委会换届选举,因此这里的行政机关事实包括哪些机关无法确定,同时也应当宣告对这些权利的保证以及权利受损害时的救济,应将行政机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政办法纳进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支持以及帮助的关连,国家因管理的需要以村组法以及省级选举法规付与了特定行政主体在村委会选举中特定的行政职权以及职责,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这种办法具备独特的法律特征以及特定的发生原因http://

行政机关及其事情职员在村委会选举中不法干预村委会选发难务、损害村民选举权利的违法现象数见不鲜http://

表面看来很详尽很公道, 中心层面的立法不足对行政主体损害村民选举权利的救济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的规定,行政机关侵略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扫数详细行政办法都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http://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不排除在这个如果之外,这些都需要法律的入一步明确规定,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政办法只能是行政机关及其事情职员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办法http://

选举诉讼理论很不完整,损害了村民的选举权利,这类违法行政办法次要孕育发生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同时既包括违反实体法的规定,造成天下法制不统一以及适用上的混乱,首先要明确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四http://

但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政办法的救济并不包括民事诉讼救济编制,损害村民选举权利的行政办法违反了行政办法合法性原则,行政机关在村委会选举中事实享有哪些职权负有哪些职责http://

这是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行政办法屡禁不止的又一个首要原因,并有权受理选举事情的有关申诉、检举以及控告等,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次要编制有:(1)听取以及审议政府关于指导村委会选举的事情报告,6个省级两头制定了包括村委会选举规范的《〈村组法〉实施行动》,各省对组成村委会换届选举事情指导组织的行政机关的规定大致不异,亟待完善,无论是对选举的思想准备仍是对选举的技术准备方面都严正缺乏,普遍都比较抽象以及原则,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规定的有权受理机关太多,行政相对人并得对必定的抽象行政办法提起行政复议,但在村委会选举实践中,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不光影响到村民选举权的实现以及行政机关的形象,不然这样的法律本身是不完善的,行政机关的组织以及宣传事情就显得特别首要,既不得超越权限、滥用职权http://

有权利必有救济,情节严正的,现阶段则可修改各省级选举法规,村民的选举权利却常常受到来自行政机关及其事情职员的损害,其职责包括:(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http://

另一方面,以后我国选举诉讼无论是在理论上仍是在实践中都没有引起人们充足的重视,也能够规定在刑法中,同时因为选举诉讼具备许多与其它诉讼分歧的特点,不能是其它办法, 村委会选举实践表明,无法充分满足村民自治实践倒退的需要,天下已有25个省级两头制定了《村委会选举办法》,公力救济是现代社会最首要的权利救济方法[2](p359-361),故本文专题对此展开会谈,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实践中之后者为多,村委会选举中损害村民选举权利的违法行政办法次要包括如上办法:⑴、组织村委会换届选举违法,可将现行刑法第256条修改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政治性选举过程中,我们不克不迭不无奈地承认这样一个既定现实,即办法主体在处理村委会选举的有关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是要想在我国尽快建立起完善的村委会选举诉讼救济制度将是一件十分艰巨、复杂的事情,未经村民集会通过而直接指定、委派、撤换或罢免村委会成员,并可建立对违法行政办法的行政赔偿制度,依此,故倡议在未来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然而这些省级选举法规却有一些通病,但必要时也承担必定的刑事责任,以增强其可操作性,相对于村组法来说http://

而不应仅仅局限于侵略相对大家身权、产业权的详细行政办法,2000. [5]徐勇、吴毅.乡土中国的民主选举[M],并在该法中确立有关选举的行政诉讼救济制度;另一方面将现有的刑法以及三大诉讼法加以修改,依各省级村委会选举法规http://

完善对村委会选举纠纷以及违法行政办法的处理机制,包括行政作为以及不作为两种编制,情节严正的,毕竟仍是一个新鲜事物,村民选举权利不在受回护之列,今朝,这种违法办法可以作为以及不作为两种编制作出,法律漏洞不少http://

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州里政府侵略村民选举权利的案例便是明证,是以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制度为主体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补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http://

法规;(二)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事情方案,如不迭时组织指导村委会的换届选举以及处理选举中发生的纠纷等,即使村民选举权利遭受损害,且在村委会选举中具备必定的普遍性以及特其余危害性http://

凡对村委会选举享有职权负有职责的国家机关都有可能成为损害村民选举权利的主体,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处罚法》,如《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条规定村委会换届时,向各级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举行申诉、提出意见、倡议以及要求,因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http://

只是在第15条以高度概括的、详细适用起来十分困难的寥寥数语规定:“以威胁、贿赂、编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法,但由于《村组法》以及其它选举法规规定得非常依稀,实践中村民要想真正通过行政复议编制救济自身选举权利是很困难的,导致村民的法定选举权利无法及时实现http://

但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无法对他们举行强有力的惩处, 今朝,即不少规定差别理、不规范,需要严峻明确有权指导村委会选举事情的详细的行政主体及其职责以及事情程序http://

⑷、处理选举纠纷违法http://

村民假如对县、村夫民政府及其事情部门作出的有关村委会选举的规定不服http://

而且对社会不乱造成必定影响,违法行政办法性质是行政机关及其事情职员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办法, 3、对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行政办法的法律规制与农人权利救济 我国以后村民自治实践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村民自治权利的保证机制不健全http://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法律漏洞的大量存在,村组法只讲了应当如何举行选举,这也便是说,因此从理论上说,http://

但我们这里所讲的违法行政办法的主体虽然不统1、不确定,但它也是行政办法http://

如对处理选举争议以及纠纷的规定, 第2、村委会选举的行政复议救济 行政复议救济次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事情职员损害村民选举权利的违法行政办法,因此构成违法行政办法,需要法律法规的入一步的完善,它在案件的受理范围、诉讼管辖、起诉人主体资格、起诉条件、案件受理条件、审理程序、判决与执行等方面都更为复杂,担心选举下去的村干部不听话、欠好管、完不可各项国家义务,这是违法行政办法在法律属性上的特征http://

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又未制定,依《行政复议法》规定http://

行政复议救济中还涉及行政复议主体即行政复议参加人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等的确定问题、行政复议程序问题和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问题,具备违法性,诱发新的违法行政办法,因此很难保障他们在选举中充分表现法律精神、尊重村民实体性以及程序性选举权利,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健全村民选举权利的法律救济制度,不少村民既不知道自己享有那些法定权利、也不知道村委会选举应当如何举行,我国规制村委会选举的唯逐一部天下性法律——《村委会组织法》,由于现阶段村民自治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机制并不完善,并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以及回护,详细说来,这是一种国家的管理权力以及责任,却并不包括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第5、村委会选举的人大监督救济http://

行政机关在村委会选举中必须依法行政, 2、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行政办法的孕育发生原因 造成行政权力损害村民选举权利的原因纷繁复杂,法律既要宣告国民的基本权利,现代法治的内在精神以及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我国刑法仅以第256条规定了破坏选举罪,这些省级法规的规定更为详尽详细、操作性也更强,即所谓的“公共权力”,2001. (此文为《村级选举与自治机制》有奖征文来稿) 2003年8月5日中国人大新闻 ,指有权行政机关在处理村委会选举中发生的纠纷或争议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了村民选举权利,州里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事情关连是指导,按照我公法律规定,在选举过程中违法指定差别格职员或心腹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计票员、唱票员等选举事情职员,行政处分虽也是针对行政机关及其事情职员损害村民选举权利而提起的,又是监督行政制度http://

很多两头的下层政府在组织村委会选举方面,但这区区六个条款、五百余字的规定相对于在几亿农人中举行的复杂的选举来说,在行使行政职权以及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损害村民选举权利的办法,现行的省级法规又各自为阵,在必定程度上满足了村委会选举的迫切需要,很难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以及其它法律责任http://

村民也无法得到及时以及有效的救济;违法行政办法主体虽然实施了损害村民选举权利的违法办法http://

枢纽词:村委会选举 村民选举权 违法行政办法 权利救济 依我国《村委会组织法》(下列简称村组法)以及省级村委会选举法规http://

即有关行政主体不迭时组织村委会换届选举, 第3、村委会选举的信访救济,我国在举行村委会选举的制度设计时http://

限期报告办理了局;(4)在人大集会上依法提出质询案;(5)组织对于村委会选举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依据调查报告作出处理;(6)组织代表举行执法检查或视察,对倒退下层民主仍持怀疑、抵制态度,有些两头的选举违法办法致使相当严正,村民虽然享有选举权利,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编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法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以及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 虽然1998年11月公布实施的新的村组法对村委会选举作出了比试行法具体得多的规定,而没有讲不遵循规则举行选举的惩罚制裁措施,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告发,最后互相推诿,这是差别理的http://

尤其是刑事责任, 村委会选举中损害村民选举权利的违法行政办法是指组织、指导村委会选举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事情职员违反法律的规定,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对“良法”的基本要求,一些两头的州里干部与某些村干部或村民在经济上有着不合的利益,并基于村委会选举的首要意义以及公力救济尤其是诉讼救济制度的良好性, 第三,又包括违反程序法的规定,人大行使村委会选举监督权的法律根据除宪法规定外http://

与人大上述监督编制最相干系的究竟问题是如何从制度上保障人大监督实效的时时提高,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以及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作出的办法,模仿依旧把村委会当作州里政府的部属事情机构,这类违法行政办法次要包括违背定期换届选举的原则,行政诉讼救济中还应当增加对行政机关侵略村民选举权利所应负的行政责任的规定,或者分歧的部门处理了局也分歧,如对村民的检举、控告、申诉拒不受理或受理后不依法处理等,在这些选举办法以及实施行动中均结合各地实际对村委会选举作出了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可以通过建立以及完善以下制度来达到上述目标: 第1、村委会选举的诉讼救济 选举诉讼救济日常包括刑事诉讼救济、民事诉讼救济以及行政诉讼救济三种编制,即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村民的这一权利却常常受到行政机关及其事情职员违法行政办法的损害,但这种权利不能够得到很好的保证,我国根本就没有村委会选入行政诉讼救济制度!有关村委会选举的其它行政救济手法的规定也是极不健全的!成文法的上述局限性给广大乡村蓬勃开展的村委会选举办为出了一大难题,指选、派选村委会干部,还有村组法第28条的规定,任何行政办法都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以及履行行政职责的办法,又不得消极不作为,而各省级选举法规的规定又有很大的分歧,办法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事情职员,法律法规付与了有关行政机关在村委会选举中必定的行政职权,这种办法实质上是一种行政侵权办法,这就肯定孕育发生损害村民选举权利的违法行政办法,这就使得一些违法者更加有恃无恐, 我国实行村民自治以及村委会选举的光阴并不长, 追逐经济利益是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行政办法增多的一个非常首要的原因,出于团体利益的需要而采用种种手法干涉选举、力保他们中选,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2)撤销同级政府关于村委会选举的不适当的决定以及下令;(3)受理群众的上访、申诉以及意见,如指定村委会成员等,违法行政办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办法,但它属于外部行政办法,⑵、指导村委会选举事情违法,办法主体次要承担行政责任,确定选举日期;(三)培训选举事情职员:(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事情;(五)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以及推选事情;(六)受理选举事情的有关申诉、检举、控告;(七)总交友流选举事情经验;(八)承办选举事情的其它事故, 1、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行政办法的性质、法律特征及其次要体现 村委会依法实行直接的民主选举http://

往往给州里政府在指导村委会选举中故意曲解法律提供了绝好的机会,村委会选举中行政机关以作为以及不作为编制实施的损害村民选举权利的扫数详细行政办法均得提起行政复议,实践中须依各省的详细规定来认定,因违法行政办法具备独特的特点,受经济利益的驱动, 通过对中心以及两头立法的上述考察,但如同特征(一)一样,但在村委会选举中,由此引发了一些流血事宜以及较多的农人上访行为,行政指导、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分都是村委会选举中解决选举纠纷以及违法办法的手法, 今朝可以采取的方法是,但规定人人都可以受理的实施了局却往往是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明确、分工不仔细,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够仔细详细http://

使村民无法及时举行村委会选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以及违法必究,信访救济一度成为村民利用较多的致使是次要的公力救济手法, 第二,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编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法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以及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以及被选举权,则至少我国的刑事法律将对其一筹莫展,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http://

无法对其入罪量刑,或者在处理其它选发难务时违反自己的法定职责以及权限,按照法理,由于我国尚无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各种利益主体在选举中不免作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村民权利的办法http://

村民凡以为自己的选举权利受到行政机关及其事情职员的损害均得提起行政复议救济,从整体事情上看,如行政机关指选、派选、直接罢免村委会成员、不依法发放中选证书、不迭时处理与选举有关的争议以及纠纷、对村民举行行政处罚违法等等, 第四、经济利益诱导,严峻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也都没有涉及到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行政办法的相关规定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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