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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证明客体:从他证到自证
并非法律上才有证据问题,从日常生活到科学研究,证据问题无所不在。病历的出现,作为证据都是指向医者之外的他者,作为疾病诊断与治疗的证据是病历最重要的功能,是给自己看的,所以病历就不可能通俗;其次作为患者与医者之外的法律证据,比如人身保险、工伤保险、刑事诉讼证据等。当医患之间因产生纠纷之后,病历就是医者自证清白的证据了。作为他证,病历的证据功能很单纯,但要作为医者自证清白的证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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