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工程建筑 >

山西省修筑工程质量以及修筑安全临盆管理条例

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对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及时传递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绝止施工的,及时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以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修筑工程质量以及修筑安全临盆责任,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下列罚款;造成丧失的,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