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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是指高初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以及权限,由下层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次要有:(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现实为依据http://

(2)根据分歧的标准http://

依法定程序与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④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1.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它所解决的是国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详细行政办法侵略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哪一级哪一团体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行政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如下: 1.下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下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②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及顺利执行的原则,裁定管辖是由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影响也较大,它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 本资料来源于中国高教考试在线独家提供http://

请勿转载,下层人民法院是我公法院系统的下层单位, 2.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这类行政案件是专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涉及面广http://

又便于法院及时审理案件http://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办法的监督范围, (三)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1.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概念与分类 (1)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作为人民法院掌管下的三大诉讼之一,分布广,又称行政诉讼的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次要有:(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详细行政办法不绝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对详细行政办法的合法性举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除法律特别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行政诉讼以详细行政办法为诉讼对象,http://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以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以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任务的; (8)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其别人身权、产业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它行政案件http://

1、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国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为行政机关及其事情职员的详细行政办法侵略其合法权益,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详细行政办法提起诉讼的案件,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分为分歧的种类,回护国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违法办法损害的一种司法行为;(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办法的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为原告,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涉外行政案件等http://

行政诉讼的管辖可以分为法定管辖以及裁定管辖,它们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的业余性以及政策性较强http://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3、行政诉讼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1)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以及必定难度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上述行政机关的级别较高,”这一规定表明,在法定管辖中,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http://

这是因为,根据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纵横管辖关连分歧http://

我国行政诉讼具备如下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处相识决的是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是法院使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履行职责,并由人民法院对详细行政办法举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③有利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管辖是指高初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以及权限http://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原则;(4)回避原则;(5)公开审判原则;(6)两审终审制原则;(7)当事人法律位置平等原则;(8)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举行诉讼原则;(9)争吵原则;(10)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http://

确定级别管辖是明确行政案件管辖权的首要前提,其他扫数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下层人民法院管辖,①根据管辖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标准,以作出行政办法的行政主体为被告的诉讼http://

表现了我公法律制度原则性以及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http://

(3)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①便于国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举行诉讼的原则http://

②依据管辖的决定编制分歧,有利于保障办案质量,依据行政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这里次要是指对天下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 但行政诉讼是以特定的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相对方对以下9项详细行政办法不服所提起的诉讼: (1)对行政拘留、罚款、吊销允许证以及执照、责令停产开业、充公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以为行政机关侵略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以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允许证以及执照,同时也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损害的国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诉权的范围,其设立大多与中级法院的管辖相吻合;③这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又可以分为级别管辖以及地域管辖,回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下事故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1)国防、寒暄等国家办法;(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宣布的具备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下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事情职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详细行政办法;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办法;(6)调解办法和法律规定的仲裁办法;(7)不具备强制力的行政指导办法;(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办法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办法;(9)对行政相对方权利不发生实际影响的办法,规定这类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因次要是,与其它诉讼有一些配合原则,不适合于由下层人民法院举行管辖, http://

它们数量大http://

其次,案情重大http://

裁定管辖又可以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以及管辖权的转移,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备分歧于其它诉讼行为的特有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回护人身权、产业权的法定职责,即行政相对方只能对详细行政办法而不能对抽象行政办法提起诉讼,且下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②社会影响重大的配合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④其它重大、复杂案件,依据《行政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法定管辖是法律明确规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哪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次要是指:①被告为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既便于当事人诉讼,当事人所在地、争议产业所在地、办法地日常都在下层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具备重大影响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天下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http://

以确定详细案件的管辖法院,规定专利、海关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因次要是:①专利、海关这两类行政案件都具备较强的业余技术性;②专利、海关行政机关并不是普遍设置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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