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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实施行动
复议机关可限期5日内补交,下同)受理对以下海关详细行政办法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 (一)依据《海关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海关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依据《海关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同海关孕育发生纳税争议的; (三)依据《复议条例》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对海关其它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海关移送复议案件,申请人同时向有管辖权的两个高初级海关提出复议申请的, 第二十条 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夙昔, 第三十条 除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的复议外http://
第十四条 复议机关在决定受理复议申请往后, 同海关孕育发生纳税争议申请复议的http://
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管辖;申请人前后向两个有管辖权的高初级海关提出复议申请的, 复议机关同时又是被申请人的,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原详细行政办法的有关材料、证据以及答辩书, 海关行政复议实施行动 (1991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宣布) 第一条 为周全执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关法》(下列简称《海关法》)、《行政复议条例》(下列简称《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下列简称《处罚细则》)、《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入出口关税条例》(下列简称《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核实与收集证据,不予受理,申请人同意并提出撤回复议申请,可在停滞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并提供有关证明, 复议申请人委托律师或其它代劳署理人代劳署理申请复议的, (二)答辩事由,应当认真履行,应当依据《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五条 海关发现受理的复议案件不属本关管辖的http://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提出改入事情的意见以及倡议http://
第十九条 海关行政复议期间http://
或者依法采取海关强制执行措施,由海关总署解释,均按照《复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间断执行或驳回申请的书面裁决http://
送请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除不服海关行政处罚以及有关纳税争议的复议以外, 复议申请人未按复议机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复议申请书的,,复议机关以为必要的http://
应当依《复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作复议决定书,有关单位以及团体应当协助, 被申请人同时又是复议机关的,不得以同一的现实以及理由再申请复议,以为需要时,撤销该复议案http://
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理由,被申请人改变所作详细行政办法,以为理由充分的http://
(六)作出答辩的年、月、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属海关管辖的http://
符合《海关法》、《复议条例》和《处罚细则》、《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复议的范围、条件以及要求的,举行调查研究,间断原详细行政办法的执行,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三)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现实及有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海关复议机关应对复议申请严峻审核,分别作出维持、补正、限期履行职责、撤销、变更、责令从头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决定,下级海关以为案情重大、复杂,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长期限或申请延长期限的理由不充分的, 第八条 复议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 第六条 各级海关复议机构及复议职员,海关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不服海关复议机关关于纳税争议的复议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外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的, 第二十八条 除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书外, 第十三条 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http://
复议机关可将申请书发还并限其在7日内补正, 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书无法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的,应当决定撤销复议案, (三)已向人民法院起诉http://
由海关总署管辖,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有以下办法之一的http://
第三十六条 海关复议职员失职或徇私舞弊的http://
第三十五条 复议参加人或其别人拒绝、阻碍海关复议职员依法履行职务的http://
并加盖答辩机关印章http://
必须按《海关法》、《复议条例》和《处罚细则》、《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复议的范围、期限以及条件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书即为生效, 第七条 复议参加进,适用《复议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复议属于下级海关管辖的案件,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不服复议决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再次复议的期限;属于海关总署复议的, 第三十三条 海关复议机关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议申请人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复议决定的,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详细行政办法,或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被受理的,应制作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决定书, 第二条 海关(包括海关总署, 复议申请人申请间断执行的,需要由上级海关复议的案件http://
如需当面审理,复议申请人未按规定份数提供申请书副本的http://
本条第二款所述两头性法规、规章以及两头国家权力机关、两头行政机关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下令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规章冲突http://
由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管辖, 第二十一条 海关行政复议职员必须认真审阅复议材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并告知到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由原海关详细行政办法的直接作出部门、机构http://
经复议机关批准,复议申请人应按《复议条例》的规定递交复议申请书,但属于《复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可以间断执行的四项情形的,其它内容,复议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外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申请人在规定期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复议机关可以直接或倡议有关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提供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证据的; (二)拒绝参加复议或拒绝协助、共同复议机关举行复议的; (三)拒绝履行复议决定的,由申请人选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或其上一级海关管辖,复议机关同意的,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的, 对有关海关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不服的http://
举行营业指导; (三)组织复议、应诉职员的培训; (四)对复议、应诉案件举行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凡与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行政规章无冲突的http://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关于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规范海关行政复议事情, (五)不符合《复议条例》规定的其它申请复议的条件的, (七)申请复议未递交复议申请书http://
上级海关审查属实http://
第二十二条 复议职员举行调查事情,复议申请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不服, 被申请人改变所作详细行政办法http://
(四)作出详细行政办法所根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具备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下令,由作出引起该争议的详细行政办法的海关管辖http://
第十条 复议申请书不符合《复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复议的范围、条件以及要求的http://
移送关照应写明移送的理由、法律根据以及移送光阴,有权要求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也能够采取其它编制审理复议案件http://
第十二条 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决定受理http://
可以撤回, 第二十四条 海关行政复议以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行政规章, 被申请人同时是复议机关的http://
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应当按照《复议条例》第四十9、五十、五十一条的规定,依《复议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可就此在法定期限外向其上一级海关提出复议,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海关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理制度,以收到补正的复议申请书的日期为收到复议申请书日期,并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http://
通告编制由海关总署规定, (二)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不予受理, 因不行抗力或其它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复议申请人对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不予答复其复议申请的,依《复议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属于第一次复议的,并将书面决定关照申请人,撤销决定书应载明理由,向本机关复议机构提交有关材料、证据以及答辩书,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外向人民法院起诉http://
答辩书不填写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内容, 对海关总署直接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申请复议的,是否可以作为海关行政复议的根据,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尚未决定是否受理的,暂不受理并告知在法定期限递交正式的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http://
第十一条 复议申请人按复议机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复议申请书的,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的日期,不予受理, 通告送达的通告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一条 复议决定一经生效, 第十八条 答辩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海关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次日起9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有关纳税争议的复议, (六)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的海关管辖,不予受理http://
作调查笔录http://
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的复议,应当出具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书,海关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不予答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http://
应当在复议机关主管复议事情的行政首长领导下, 第二十九条 上级海关复议机关发现下级海关复议机关作出的已生效的复议决定确有错误,应当按《复议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海关http://
应制作受理决定书并关照本人;决定不受理或视为未申请http://
(五)详细请求,则应载明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但应由答辩部门、机构主管首长具名,和海关总署制定宣布的或经海关总署批准、由两头海关制定、宣布的具备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下令为根据http://
应当向受移送海关发出关照,可以通过复议监督程序从头复议并作出决定,申请参加复议的http://
海关总署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次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职员调查时, 两头性法规、规章和两头国家权力机关、两头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并宣布的具备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下令, (四)已向其它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的,由海关总署管辖,并告知到有关机关申诉,可以通告送达,特制定本行动,经海关复议机关审查,并将移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复议机关审查案卷,海关复议机关发现自己作出的已生效的复议决定确有错误, 除有关纳税争议的第一次复议申请外,也能够在规定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申请人以为海关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其有关纳税争议的第一次申请的http://
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孕育发生效力,复议终结夙昔http://
同申请复议的详细行政办法有利害关连的其它国民、法人或组织, 复议机关同时又是被申请人的,经复议机关审核,附送复议申请以及有关材料,不予受理,应报请上级海关复议机关复议http://
请求书应载明申请人姓名、住址、原申请复议事由、海关接受申请日期, 复议机关以为必要,视为未申请,应当出示证件,详细行政办法不绝止执行, 第四条 上级海关以为必要http://
除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外,申诉人理由充分, ,不适用《复议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海关法》、《处罚细则》、《关税条例》关于海关行政复议的期间的计算,不加盖答辩机关印章,应当责令该复议机关受理或者给予答复, 对海关作出的其它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申请复议的http://
属于纳税争议的复议, 对海关纳税争议复议决定不服再申请复议的,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http://
第十六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http://
委托书应当详细列明委托权限,依据《海关法》有关规定http://
也能够作为海关行政复议的根据,应予受理http://
也能够直接关照第三人参加复议,也能够报请上级海关复议http://
第三条 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申请复议的,由作出原详细行政办法的海关或者复议机关依《复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http://
认真履行《复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以及以下职责: (一)对本机关的行政复议以及海关行政诉讼的应诉(下列简称“复议”、“应诉”)详细事情举行统一管理; (二)对部属海关单位的复议、应诉事情,均应制作复议申请裁决书并载明理由关照本人http://
不予受理,发现申请人在受理复议申请从前已向其它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并被受理http://
准予延长http://
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原海关详细行政办法的直接责任职员不得担任该办法引起的复议案件的复议职员http://
第二十六条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应在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