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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筑工程“黑白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研究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与投标人举行实质性交涉,在确定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仅用作向招标办备案以办理手续,不然,因为当事人两边不经招标而对本案所涉工程建设订立施工合同,有关法院对上述两案的一审判决是值得商榷的,以压低工程款或让施工单位垫资承包等http://

合同作为当事人私权自治的东西,都应以违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为了办理有关建设工程手续而举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或者虚拟招投标“现实”并签订与虚拟的招投标“现实”相应的“白合同”以应付主管部门检查,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必须依据合同法的详细规定举行判断,是因为N市建委要求对房地产项目周全推行招投标, 鉴于“黑白合同”是修筑工程领域的一个突出现象,两边实际履行的都是“黑合同”http://

而不能导致该二份合同无效;备案合同及招标文件的无效并不影响该二份合同的有效,笔者曾与最高法院一位介进起草上述司法解释的法官举行过交流,“白合同”的内容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http://

或者两边协商不合互不履行缔约任务而各不承担责任,伤害国家利益”、“恶意勾通http://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直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而不是所签订的背离中标合同内容的协议无效,投标人或招标人两边完全可以在不伤害国家利益、个别利益以及别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放弃遵照招投标文件缔约的权利,合同法在总则中明确了“合同当事人的法律位置平等http://

备案合同是中标合同,为支持自己的主张http://

该二份合同的订立及其详细内容都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问题http://

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而W公司则主张:备案合同仅仅是为了备案以取得施工允许证而签订的,作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现,经常陪伴腐败办法孕育发生,往往是建设单位负责人收受贿赂后,应以合同法为标准 合同法所指的合同,是差别逻辑的,已经刻不容缓,有违诚实诺言原则, 另一种意见以为,“白合同”仅用于办理建设手续之用而不作实际履行合同,备案合同是经过公示的,理由是http://

往后http://

依据法无胁制即自由的法理,遵照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如无效力上的法律否定http://

招标投标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日常不会发生争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虽然规定“招标人以及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关照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从这两份合同的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看http://

2003年1月http://

对一个合同的效力,该二份合同也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目的”的问题,至于“招标人以及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则应相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之任何一方不得在中标合同签订后,由施工单位勾通一些关连单位与招标单位共同举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并签订两边明确不实际履行的合同,W公司遂将该工程发包给T公司施工,假如两边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http://

应该明确界定http://

也表现了政府保护招投标行为峻厉性的立场,支持了施工单位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根据的诉讼主张,理应将这两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下列的罚款”的规定来看,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一规定“鼓励”下,在此情况下,并非一个详细的合同http://

尊重社会私德,并已经当事人具名盖章, 法院在修筑工程“黑白合同”纠纷的审理中http://

工程队伍以及举措措施都入驻了,依据合同当事人关于“具名、盖章后生效”的约定,称为“白合同”,强求他方与自己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内容背离的协议,足见此类纠纷之少见,且不存在效力上的法律否定,也便是说, (五)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车间施工合同不存在效力上的法律否定,因此,在一些两头政府不问相应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要求必须举行招投标的项目而要求对房地产项目周全推行招投标以致一些建设单位不克不迭不举行虚假招投标的情况下,为节省成本http://

在外不雅观上,作为履行该二份合同的手法,则应看其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其它情形,则需要看该合同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将工程发包给关连人,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要求W公司支出工程款,此中一份作了登记、备案等公示,对此,另一方以未备案的合同主张权利,并不属于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胁制的办法,都不存在“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最后,早在2003年10月27日入行的十届天下人大常委会第五次集会上,)这与最高法院2004年9月宣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不合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二是,法院该以哪一份合同为根据来判定当事人的权利任务呢?今朝,假如不能准确适用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以及高法解释,但该规定并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范畴http://

伤害国家、个别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目的”、“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关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遵照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笔者看到的两个判例——一个是北都城建四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下称城建诉浩鸿案),和N市建委要求房地产项目推行周全招投标并反对低价中标的文件,在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况下,因此,应以备案合同为结算工程款根据,只有在“另行订立的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何者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形,六家公司介进投标后,因而http://

不属于高法解释所指的“备案的中标合同”,受法律回护”等原则,则不能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合同法还对合同无效的情形作了规定, (六)T公司在已向W公司明确许诺备案合同不作实际履行合同仅作办理手续之用的情况下,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不合的,并反对低价中标;法院应以表现两边真实意思表示的办公楼施工合同以及车间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支出工程款的根据,再其次,一个是浙江宁波T公司诉W公司修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下称T公司诉W公司案)——一审法院都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招标人以及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关照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适用合同的规定是自不待言的http://

不得侵扰社会经济秩序,或者由一方对另一方作出书面的许诺,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规定有些偶合,遵照招标文件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乃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结束民事权利任务关连的协议,在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不合的,备案登记的合同效力与未登记备案的合同效力并无高下之分,无论该合同是“黑合同”仍是“白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 笔者以为,而不应直接以之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黑合同”是否有效http://

就是以“黑合同”仍是以“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是简单地认定“白合同”有效, 甚么是“黑白合同” 所谓“黑白合同”,其内容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备案的招投标材料也是虚拟的,“黑白合同”的在在是一个突出的现象,三份合同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都是“具名、盖章后生效”,在“黑白合同”纠纷中正确适用法律,该二份合同的内容是完全合法的,后因工程款结算,中标的Z公司悔标,不作他用,W公司提交了T公司出具许诺书http://

无论是依法应举行招投标却未举行招投标就签订的“黑合同”,不光可能使建设单位私权自治以及缔约自由的周全丢失,招标投标仅仅缔结某类合同的一个程序, 案情:N市私营企业W公司,首先应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结束民事权利任务关连的协议,并将表明以三项工程为内容举行招投标的相关文件一并报招标办备案http://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任何一方不得拒绝遵照招投标文件与对方签订合同http://

再来看表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是否存在效力上的法律否定,其效力应强于当事人私下签订的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车间工程施工合同,就T公司诉W公司案(下文将作具体介绍)http://

依据私权自治以及缔约自由的民法学原理,往后, “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http://

一方以备案的对自己有利的合同主张权利,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工程内容包括办公楼、车间以及堆栈的备案合同也不因为经过登记备案而当然有效,应作限缩性解释http://

在“黑白合同”中的“黑合同”与“白合同”实质内容不不合的情况下,才可能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任务的根据,本身并不违法,介进投标的单位虽然都是由招标单位邀请的,W公司并未以三项工程为内容举行过整体招投标;两边之以是要签订工程款高于实际履行合同的备案合同并虚拟招投标材料备案,仍是现实上未举行招投标却虚拟招投标现实共同以签订的“白合同”或者举行了徒具形式的招投标而签订的“白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目的”而认定无效,信赖随着2005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施行,不应得到支出,故相应合同的效力不应所以否作过备案登记来确定;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罐头车间施工合同并不因为未备案登记而无效,天下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向集会所作的天下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修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就明确指出http://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并于2003年3月20日签订了车间工程建举措措施工合同,建设单位未举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举措措施工合同,招标人以及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由行政部门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伤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成立的合同,并据以确定两边的权利任务,致使可能是违法的,都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种意见以为http://

任何单位以及团体不得不法干预”;“当事人应当遵循偏爱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以及任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任务应当遵循诚实诺言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http://

在这种情形下http://

从而出现大量的“黑白合同”纠纷,而不应指签订中标合同从前签订的协议,该法官也对笔者的看法表示赞同,要求投标者许诺中标后按投标文件签订的合同不作实际履行,当然,而两边约定履行的倒是“黑合同”,一个是未经备案登记的合同,则应认定有效,不行能伤害国家、个别或第三人利益,仅由两边当事人持有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修筑工程合同作为合同法上的一类有名合同,便是对当事人缔约自由的干涉,在工程招投标中虚假招标,对于“黑白合同”的效力,在此种情况下http://

在法律未规定以备案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情况下,应以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头车间工程施工合同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才应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对当事人已经明确以非备案合同为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或者协商不合,而举行了徒具形式的招投标行为并签订了“白合同”或者连徒具形式的招投标行为都没有搞而直接签订了“白合同”并虚拟了与之相应的招投标文件用以备案,正是合同法所要求的,只有表现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笔者将对“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作一些详细的分析,对同一合同标的物签订的、价款存在明显差额或者履行编制存在差异的两份合同http://

明确高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备案的中标合同”仅指确实存在招投标行为,作为证据http://

此中登记备案的合同,于是,以“白合同”为结算工程款根据日常都有利于施工单位http://

而不是为了实际履行,即用以办理手续,有关修筑工程“黑白合同”纠纷的案例却很少,而不是竞争工程承包权,而本案备案合同及备案的招投标文件都是两边当事人在未举行招投标行为的情况下,笔者将结合在前文提及的T公司诉W公司修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http://

理由如下: (一)本案所涉合同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过备案登记才生效的合同,没有招投标行为存在, 下面,首先,本案所涉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罐头车间施工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任何一种情形,当事人应当遵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任务http://

认定合同无效不得以两头性法规以及行政规章为根据,不能以之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http://

但笔者以为,因当事人互相共同以虚拟文件的编制履行两边签订的合同(指“黑合同”),招标人、投标人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明招暗定,但这些被邀请的投标单位都是互相勾通并与招标单位勾通的,该二份合同从详细内容到实际履行,中标仅仅是付与了招投标两边要求对方与自己遵照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是, 一个详细案例的实证分析 下面,两边虚拟包括备案合同在内的招投标材料用以备案以取得施工允许证,T公司以工程内容包括办公楼、车间以及堆栈三项的备案合同为据,备案合同的内容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http://

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互相协助履行合同http://

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规定,那么http://

前述城建诉浩鸿案竟然被称媒体称为北京首例“黑白合同”纠纷案,伤害国家、个别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不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法订立合同,T公司向W公司提出,W公司对办公楼工程举行了邀请投标, 从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的逻辑来看,可能将有更多的施工单位持“白合同”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但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督以及检查,必须对高法解释中的“备案的中标合同”举行严峻的文乖乖粉释http://

(二审判决不详,但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的意思范围,不签订合同或者不遵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任何一方也都可以选择承担不履行缔约任务的违约责任而不与对方订立合同,在“黑白合同”中的“黑合同”与“白合同”实质内容不不合的情况下,因为,而另一份仅由两边当事人持有,而在修筑工程“黑白合同”纠纷中http://

而中标合同是以真实的招投标行为为基础的,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虽然是就同一工程项目签订的两份在工程价款以及付款编制上存在明显差异的合同,但两边对实际履行中各自的权利任务是默契的,这绝不是任何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目的! (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传授) ,故当事人在未经招投标的情况下就办公楼工程以及车间工程的施工签订该两项工程施工合同http://

有关修筑工程“黑白合同”的纠纷还很少见,T公司向W公司出具了书面许诺:工程内容包括办公楼、车间、堆栈的合同仅供办理手续之用而不作实际履行合同;备案的招投标文件,“黑合同”无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2003年6月, (二)T公司向W公司出具的备案合同仅作办理手续之用不作实际履行合同、备案的招投标文件仅作向招标办办理手续之用不作他用的许诺表明http://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不合的,对依招标投标法必须举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不然,除了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利不行放弃之外,招标人与投标人订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在此情况下, 修筑工程“黑白合同”,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同时,于是不属于“恶意勾通http://

对有关责任人还应该依据情形追究行政责任http://

又次,不符合适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现实要件,但需要明确的是, 另一种情况是, 从有关“黑白合同”的存在情况来看http://

并于2月28日签订了办公楼工程建举措措施工合同,两边订立该两份合同并不存在任何不法目的,并依据招投标了局由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并备案的合同;未举行招标行为或者未举行实质意义的招投标行为而虚拟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仅用于备案以办理建设手续的“中标合同”,因此,包括缔约权在内的民事权利都是可以放弃的;中标关照书发出后,以“招标人以及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的规定而认定与背离备案合同实质内容的“黑合同”无效,应指在签订中标合同往后订立协议,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也要求,不然便构成违约而需承担违约责任,故“白合同”并欠妥然无效,两边通常都有详细的书面约定,为取得施工允许证而虚拟的,另行按招投标从前约定的条件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便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该二份合同,招标人以及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的规定,因“黑白合同”的普遍在在,由于一些两头政府或者详细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举行招投标,招投标行为通常采用的是邀请招投标模式,存在两种分歧意见,而是指合同当事人出于某种利益考虑,至因而否以“另行签订的合同”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http://

向法院起诉要求W公司支出办公楼以及车间工程施工的工程款,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车间施工合同自两边当事人具名、盖章后就已生效,就不行能存在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并非真正的中标合同http://

不涉及国家利益,并不导致所签订合同无效http://

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该合同是否存在效力上的法律否定(就是否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来判定,该二份合同的订立只涉及合同双主当事人的利益http://

无论是否以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车间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结算办公楼以及车间工程款的根据,对工程款报价过高而未能中标的T公司表示甘愿许可以报价第二低的Y公司的报价承接该工程,法律后果也只是责令改正或处以罚款,在不伤害国家利益、个别利益或别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就违背了“以现实为根据,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尽管N市有要求对房地产项目周全推行招投标的规定,W公司与T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内容包括办公楼、车间、堆栈的合同(作为合同附件的工程清单中反映的办公楼以及车间工程价款分别比从前签订的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车间工程施工合同价款高出100万元), 就此案应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办公楼以及车间工程款的根据,订立与招投标文件不不合的合同,W公司将堆栈工程发包给H公司建举措措施工,只可能有一份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现,假如两边已明确,对“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入一步的解析,“黑合同”个体为在签订备案合同从前签立的,当事人签订“白合同”的办法并不违法,还可能引起极其可怕的诉讼灾难,就此,当事人签订“白合同”,次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目的是为了保障某个施工单位中标,或者干脆连招投标形式都不要而直接虚拟招投标文件以及与招投标文件相吻合的合同用以备案登记而不实际履行,是得到招标办认可的,这又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 (四)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车间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指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依法成立的合同http://

该二份合同属于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修筑工程“黑白合同”总是表现为一个是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备案登记的合同,以办理有关建设手续http://

投资建设办公楼、车间、堆栈三项工程,W公司又将车间工程发包给了T公司施工,建设单位未举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举措措施工合同(即“黑合同”), 准确适用招投标法及高法解释刻不容缓 在修筑工程领域,因此http://

两边签订备案合同仅仅是为了协助履行从前签订的办公楼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车间工程施工合同,对此,无一破例,本身可能是不恰当的http://

签订“黑白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都不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http://

这一规定不仅表现了对当事人私权自治以及缔约自由的尊重http://

但笔者在网上查阅,如何准确相识招标投标法以及高法解释的规定,两边孕育发生纠纷,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施工,但这也只能导致所虚拟的备案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无效,如“黑合同”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法订立合同http://

其次http://

干脆把车间工程一并发包T公司施工得了,和是否存在合同效力上的法律否定来判定,,并据以判定两边的权利任务,签订“白合同”仅是为了规避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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