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律师网 > 行政诉讼 >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复议法

撤销违法集资、充公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和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详细行政办法时,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http://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以为行政机关的其它详细行政办法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事情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依法给予降级、褫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国民为无民事办法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办法能力人的,依法给予降级、褫职、开除的行政处分http://

由本级财政予以保证http://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由申请人选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它行政机关、组织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以及两头人民政府规章,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http://

应当列进本机关的行政经费http://

侵略其合法权益的; (七)以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它任务的; (八)以为符合法定条件,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详细行政办法不绝止执行;可是,程序合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办法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办法违法的,可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以及其它有关组织或者团体收集证据, 第二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为详细行政办法侵略其合法权益,以为其根据差别法,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发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不合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决定其在必定期限内履行; (三)详细行政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行政机关颁发允许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http://

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两头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事情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也能够向详细行政办法孕育发生地的县级两头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个别会谈通预先,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http://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证费, 第十八条 按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两头人民政府,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遵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http://

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事情职员在行政复议行为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举行报复陷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证据、根据以及其它有关材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http://

http://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以及其它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适用根据正确,中缀对详细行政办法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事情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举行审查,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必定期限内从头作出详细行政办法: 1.次要现实不清、证据缺乏的; 2.适用根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详细行政办法明显欠妥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结束的http://

可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事情的机构以为有必要时,由作出详细行政办法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该详细行政办法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提出书面答复http://

依据宪法,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不服的,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查阅文件以及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办法是否合法与适当http://

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以及程序提出处理倡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集会通过 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发布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以及纠正违法的或者欠妥的详细行政办法,行政复议机关以为其要求公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对详细行政办法申请行政复议时,并加盖印章,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为详细行政办法侵略其合法权益的http://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遵照以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详细行政办法认定现实清楚,决定不予受理,规章的审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依法给予降级、褫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解除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现实以及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办法不异或者基本不异的详细行政办法http://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体育东路羊城国际商贸中心大厦东塔七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