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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过分报道复旦投毒一案的犯罪手段、步骤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投毒”的案情披露之后,媒体的介入可谓势不可挡。此间法律专家18日对记者表示,一些媒体擅自公布尚未定罪的嫌疑人姓名、身份,大量报道投毒案有毒物质为何、来源如何及投毒过程细节,丧失了作为媒体最基本的准则。有法律专家认为,媒体记者的行为涉嫌传授犯罪方法。
我认为,媒体记者的报道可能过细,为吸引读者眼球而着重报道投毒犯罪的细节和过程,虽然有些不妥,但记者并非故意传授犯罪方法。因此,对记者的行为不能以犯罪来评价。
一、什么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呢?
所谓“犯罪方法”,主要是指犯罪的经验与技能,包括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
“传授犯罪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方法、技能、经验传授给他人的行为。实践中,行为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口头传授的,也有书面传授的;既有公开传授的,也有秘密传授的;既有当面直接传授的,也有间接转达传授的;既有用语言、动作传授的,也有通过实际实施犯罪而传授的;等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传授,均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故意犯罪”,不是“过失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要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一个前提条件是要求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是“故意”,即要求记者在主观上明知自己过分报道犯罪细节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过分的报道。从本案看,记者并非故意向社会传授公众传授犯罪方法,记者显然没有这种“故意”。
三、传授犯罪方法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故意地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即可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不论被传授人是否实施了传授人所传授的犯罪方法,是否已经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都不影响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