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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参加旁听的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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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参加旁听的邀请书 (2012-04-06 18:26:56)
标签: 采访 媒体 法律 农村 合作社 借贷 担保 欺诈 杂谈
关于原告汪尧松诉我社等借贷担保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要求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参加旁听的邀请书
2009年4月17日,我余姚市阳明街道丰山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主任(章程规定职务名称为主任,等同于董事长)周建高私自取得合作社公章,在余姚人徐峰向杭州萧山人汪尧松借款1000万元的《借款协议》上,以合作社名义作为保证人签字盖章。2011年10月,汪尧松起诉要求徐峰连本带利支付约2000万元,并要求我社负连带责任,申请法院将我社银行账户冻结。
案件发生之后,在余姚市阳明街道党政领导指导下,我社及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决定免去周建高的职务,选任新主任,聘请律师积极应诉,走法律途径维护广大社员的切身利益。
现在我社了解到下述情况:
徐峰要求周建高担保的理由,是借款用于与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汪尧松为法人代表)共同开办浙江凯旋门影业发展有限公司。但是,影业公司实际开办是2009年8月底,公司章程规定,徐峰在2009年8月24日前出资490万元,占股权49%,澳门豆捞控股集团于2011年8月23日前出资510万元,占股权51%。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豆捞控股集团就将股权转让给徐峰的妻子,实际上从来没有出资过。汪尧松有能力实现不出资控制一个子公司达2年,利用法律运作的能力很强。
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据其网站公布,2009年年初在全国20多个省直辖市有分店200家,16000多名员工;
浙江法院网站登载,汪尧松除了本案借贷案件的作为原告外,在浙江省各地法院,还有多个其他借贷案件的作为原告;
在本案中,汪尧松向法院提供的个人银行卡账单,账目往来频繁、巨大,都是数十万、数百万的往来;本案有可能演变成为涉嫌非法放贷、非法集资、转贷牟利等违反金融法规的重大案件;
我社以汪尧松涉嫌非法放贷、非法集资、转贷牟利等向杭州萧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举报,要求进行调查处理。人民银行以“此事已归杭州市银监局管“为由拒绝接受举报;转向杭州市银监局举报,被以”我局只管银行“为由拒绝接受举报。
本案审判的社会意义十分重大深远——
1、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超越职权私自为他人借款进行担保,其超越职权的代表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如果可以认定担保有效,从而判决由合作社对出借人承担责任,则全省、全国的农村经济合作社将都处于不安全状态,都将有可能随时因为负责人被欺骗、被胁迫、被收买,越权进行担保而破产。农村的安定、和谐不可能实现。
本案不但涉及法律问题,而且是涉及全国千家万户农民根本利益的重大政治问题。
2、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高利贷、非法放贷的区分在哪里?公民是否可以向公司或者个人借入巨额资金,再借贷给其他企业、个人牟利?
1998年国务院令247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非法放贷,具体的行为特征是什么?该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查处非法金融活动,但在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之后,对于个人进行非法放贷业务,应该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管,还是由银监会分支机构管?
本案的其他社会意义也非常重大——
1、它告诉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村民社员授予你们管理集体经济的权利,不可滥用;
2、它告诉广大农村村民社员,当村、社干部违背信托义务,损害村民社员集体利益时,无须集体上访,可以理性地积极依法行使主人翁权利;
3、它告诉全社会,不可损害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农村经济合作社出借款项,必须经过社员大会批准,或者经社员大会明确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批准。严禁合作社向其他单位、个人作经济担保。否则即属违法,甚至可能属于犯罪行为。进一步说,作为未雨绸缪之举,合作社如果向外借款,也应该严格管理,否则,如果合作社负责人向外巨额借款之后挪用侵占,后果十分严重。
本案将在2012年4月10日上午8时50分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