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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地产纠纷典型判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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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地产纠纷典型判例(一)---青岛城阳律师 (2012-04-24 10:28:16)
标签: 房产 分类: 建筑房地产纠纷
第一起官司
住进顶账来的房子成被告
王某因与张某某存在债务纠纷,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查封张某某位于开发区某小区内的两处房产。1999年11月,该案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自愿将该小区内一建筑面积93.34平方米的房屋抵顶给王某,并签订协议书交法院备案。而该处房屋系旧村改造过程中张某某的父亲以旧房换取。同年12月份,王某将该房屋装修后入住。在2000年、2001年间,王某交纳物业管理费时发现该户头为张某某。但过了没多久,张某某的父亲张某就起诉到了黄岛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立即腾出该房屋;张某某赔礼道歉。法院审理后对张某的诉求予以了支持。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农村的风俗习惯以及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原则,以张某名义取得的宅基地,不能排除张某某应享有的部分权利,因此涉案房屋应属该父子共有财产,张某某对房屋的处分权理应受到保护。王某作为善意相对人,支付合理对价后取得并实际入住该房屋,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其对房屋的权利应受到保护。基于上述理由,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起官司
自己的房子房产证是别人的
因顶账而来的该房系旧村改造房屋,故迟迟未办理房产证。2005年10月,张某将该房屋的产权办在自己名下,王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张某父子产权登记行为存在恶意违约的故意,故他诉至黄岛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张某父子协助其将该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一审法院作出支持王某诉讼请求的判决后,张某父子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已由另案认定为被王某合法取得,张某有义务协助王某办理过户手续,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起官司
房子偷偷被卖无奈捍卫权益
虽然王某胜了这起房产纠纷官司,但他得到了一个坏消息。原来,在该案宣判之前的2007年10月15日,张某某将王某实际拥有的涉案房屋以36.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同学苗某。无奈之下,王某再次将张某父子、苗某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该案的焦点问题是:
1.涉案房屋是否应先行行政诉讼撤销登记,王某在程序上是否应向房产部门先行主张异议登记;
2.张某与苗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苗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3.张某、张某某与苗某是否有协助王某进行房屋产权过户的义务。
结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审理后认为:
1.该案诉争的房屋自1999年11月由张某某自愿抵顶给王某,并实际交付,王某自1999年12月搬迁入住至今。根据两人之间的顶账协议,即使因旧村改造涉案房屋不能直接落户在王某名下,张某某在取得产权证后,亦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协助王某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其名下。但张某某违反约定,不但未履行协助义务反而起诉王某要求腾房,已被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且相关民事判决也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8条之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涉案房屋虽然一直未过户至王某名下,但根据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实际上已经认定王某系真正权利人,故涉案房屋实际上应归王某所有。王某主张的确权之诉系基础性民事法律关系,行政诉讼亦需以法院查明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案件事实为前提,故王某先行行政诉讼及申请异议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