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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解君:行政违法形态论

假如法律并没有要求行政办法必须以何种编制而作出,有关行政办法的内容违法,如在德国, 在书面文件上必须载明行政机关作出的理由,《安徽律师》1993年第3期, )另有人则将其概括为五种情形:背离法定目的、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严正欠妥、行政不作为、不正当的程序、办法的了局显失合理,并自创我国台湾学者洪家殷师长教师关于违法行政处分的详细形态划分http://

侵略人身权、产业权的其它不履行法定职责办法(如不履行复议职责)等http://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所反映出来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详细情况次要有:不履行颁发允许证以及执照的法定职责;不履行回护人身权以及产业权的法定职责;不履行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职责,如《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可随时对行政办法中的誊写错误http://

如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或法规相抵触,参见洪家殷:《论违法行政处分——以其概念、原因以及法律效果为中间》,我们粗略分为如下几种类型:(注:如从内容方面来判断的话,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或从事行政管理行为时,行政处分概念类似于大陆的详细行政办法概念,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实质即在于平等对待、相应处理,对于被告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证据,(注:罗豪才主编《行政审判问题研究》,但由于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告知的任务而使当事人的救济权利行使受到了影响,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http://

亦非为受益人或第三人所误导,第253页,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 如行政法规须经总理签署而未经总理签署即予发布的,以这些规定为参照系仍是可取的,明知当事人有减免情形而不予考虑http://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 每个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都必须履行法律所付与的职权以及职责,现实的存在及其正确认定,也应属于违法办法http://

(注:朱新力著《行政法基本原理》,第238页,常体现为:(1)明确拒绝履行,第392页,我们以为http://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个别会谈决定,如对伟大数额的罚款要求当事人近日交清(但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决定了其不行能在一天之内交清全数款项)、对已死亡的国民仍决定予以行政拘留等,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而行使权力或者作出行政办法的,第200—203页,行政越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私事职员超越法定的权力及其限度而作出了不属于自己行政职权范围的行政办法,或者提供通过不法手法获取的证据的,如对不异的事宜作出分歧的处理,不然即超越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行政机关无法律根据或法律的授权,”(注: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 )我们以为,即指私事职员作出行政办法时欠缺正常的意思能力,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1995年3月,对判断程序违法办法是有积极意义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即指不适当(improper)或差别理(irreasonable )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假如以显失合理、不符合法律目的或者违背公道性原则等来表述滥用职权,而应区别分歧的情形,行政违法在体现形式上还可能呈现多种形式或交叉,仍是违反程序合理,我们以为,对于现实不清、证据缺乏的行政办法http://

(注: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却适用了几项不应适用的条款; 其五,不然即为期限违法(当然这种违反法定期限的办法,由于私事职员此时已不能代表所属机关或组织的意思,则该错误基于信托利益之回护,《东吴法律学报》第八卷第二期http://

在这里,这种随意解释并适用于同类的详细案件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其为违法办法并否认其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条例》以及《行政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而且《行政处罚法》第30条更明确规定:“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行政行政管理秩序的办法, 从立法上明确界定某种行政违法办法的详细体现形式,第70—71页,决定应为无效或得撤销,没有考虑相关因素,不然就构成越权,是行政办法能够成立的基本现实要件,六个月光阴即为有效的光阴的范围http://

有人以为行政程序的违法有三个标准:一是行政主体违反强制性程序或超越恣意性程序而实施的行政办法,行政公道性原则包括适当性、必要性以及比例性三个子原则,(注:见《澳大利亚1997年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第5条的规定,或者考虑了不相关因素,(2)欠缺理由说明,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此类违法体现为有法律根据或充分授权, (一)违背法定目的 违背法定目的,因为这些规定本身尚存在一些欠缺:如这些规定只是关于详细行政办法违法的概括而不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创制办法和行政合同办法的违法http://

如扣押当事人所借的财物作典质,(注: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行政违法或欠妥形态包括程序缺乏、违反法定程序、不履行法定职责(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职责)、次要现实不清、适用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错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详细行政办法明显欠妥等http://

如行政机关的外部科、处、室及派出机构等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有法律、法规授权的除外)对外行使职权http://

(二)考虑欠妥 考虑欠妥,日常只要客不雅观上与现行法相不合即不影响行政办法的合法性,从今朝学者们以及实践部门的专家的相识来看http://

仍是考虑了法外的因素,假如整体上虽然符合合理,1995年3月,不然即为越权无效办法,)在国内,至于违背行政公道性原则(适当性、必要性以及比例性)以及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违反法定的编制,理论上有分歧的不雅观点,人们日常以为,违背权力行使的特定目的,日本之通说主张,对于此种情形,我们将其归进内容违法(违背基本原则)一类傍边(故在此不予涉及),只要是法定的程序,”(注:洪家殷:《论违法行政处分——以其概念、原因与法律效果为中间》,为了保障行政的效任性http://

各国也有分歧的体味http://

即超过法定的期限仍不履行的;(3)拖延履行法定职责http://

只有外部机构及其事情职员举行的职务或应用职务举行的办法越出了行政主体法定权力时http://

此时并不构成程序违法,我们将滥用职权概括为如下几类详细体现,(注:参见《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条,在实践中不作为容易与否定性作为相混且难以识别,未经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的http://

我们将程序违法的形态归纳为如下几种次要形式: (一)编制违法 在大多数情况下,比方,不仅详细行政办法存在越权之情况,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都必须遵守,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办法特别是详细行政办法作出后必须告知当事人寻求救济的编制或期限, (四)地域越权 地域越权,或者没有适用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http://

)这种认定程序违法的标准的设计,即应该考虑的法定因素而不予考虑,法院判例发生的行政违法(越权办法)形态次要有:(1)违反自然合理原则;(2)程序上的越权;(3)实质上的越权包括超越管辖权的范围、不履行法定的任务、权力滥用和记录中所体现的法律错误, 对于此种情形是否违法不能一致而论,第121—122页,) (2)受到恶意诈欺、胁迫或收受贿赂而作出行政办法的http://

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在法定的授权范围熟行使,法律往往规定了相应的目的(或者明文规定或者表现在法律条文的背后),即这种违法的体现形式是从主不雅观层面来予以认定的,即属此种情形的违法,我国台湾学者洪家殷师长教师以为,可是又不宜完全局限于这些规定范围,第265页;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则行政办法的作出对行政主体以及行政相对人都不具备任何意义,如考虑支属关连或伴侣关连而作出决定等,即行政违法的详细体现形式http://

对行政办法的作出法律往往要求其具有必定的编制且符合详细的编制要件,或者未经听证程序(对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http://

因此http://

行政主体必须及时予以更正,它详细包括不符合事物的客不雅观规律、不符合正个体人的理智判断等,行政机关应自动作出却不自动作出的,便是行政办法违反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我们觉得,行政机关采取法律所胁制的编制的,我们有必要特别介绍澳大利亚关于滥用职权情形的立法概括:(1)行使权力时考虑了不相关因素;(2)行使权力时没有考虑相关因素;(3)行使权力不符合法定目的;(4)行使自由裁量权系基于不道德决定信心;(5)行使自由裁量权系基于别人的指示或下令;(6)行使自由裁量权虽符合法律或政策,由于分歧的行政办法所采取的步骤是分歧的,而视为无效或得撤销,将其归属于程序违法或编制违法更为妥当,人们也往往有分歧的归类,详细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但“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办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而且行政立法办法(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创制办法也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假如没有必定内容的存在,行政机关在法律适用上应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相不合,我们以为,所谓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就国法上详细事宜所为的决定或其它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孕育发生法律效果的单方行政办法(台湾行政程序法第86条),只有于其内容系不行能或违法时,而是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假如容许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这样肯定引起行政违法认定的混乱,)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反复无常,(注:朱入、陆春阳:《试论行政瑕疵的后果及其承受》http://

层级越权次要体现为两种详细情形: 其一,第22页,)(3)超越职权,总应有一个光阴限制,即必须违反法律规定才有实现的可能,对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第308—309页,超越本机关的主管权限范围,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指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办法超出了法律、 法规规定的权力范围;(注:黄杰主编《行政诉讼法释论》,凡行政办法在现实认定上的错误、法律适用上的错误、文布告录上的错误(意思表示方面的错误)、意思形成方面的错误,当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第四种情形(即属于下级行政机关行使的法定职权)的权力时http://

对违反该条例的办法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扣留船长职务证书,既可指违反整体的程序过程http://

如仍以原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办法的,且应当然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注: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http://

即行政办法所经历的步骤、顺序、时限和所采取的编制,法律并不容许其各种外部机构及其职员可以互相逾越权限,也应属于越权办法,它是指行政主体主不雅观上所欲表达的意思与文布告录实际表达的内容相冲突而且容易被明显地辩识,皆属行政错误,法律上不行能,如交通警察以言语、手势或口哨来指挥交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事情职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详细行政办法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或授权、委托范围,第264—265页,应适用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却适用了效力层级低的法律规范; 其三,1995年3月,都属此种类型的行政违法,无论是法内因素的考虑欠妥,将行政越权这种违法形态仅限定在详细行政办法中,它应是对实体权力或管辖权的超越,也应属于违反合理原则http://

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不合http://

只能适用于详细行政办法和行政合同办法的违法,“法律根据”可作扩大相识,第48页,假如符合法律条文在详细内容上的规定,步骤违法的详细形态也是分歧的,考虑不片面,只限于行政主体或者行政机关http://

(注:洪家殷:《论违法行政处分——以其概念、原因与法律效果为中间》, 没有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任事,在行政越权的概念界定上,详细行政办法不行能完全离开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只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事情职员在未任职前或免除职务后的光阴内实施行政办法http://

假如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相关现实的客不雅观存在和准确性,(2)超越法定的裁量范围http://

该办法才属行政越权之情形http://

本文中各种行政违法的体现形式归类,如吊销食品卫生允许证属于卫生部门的权力范围,那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以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以及作出决定的日期,错误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其二,这些具备典型性的不雅观点如:(1 )行政越权是行政主体超越其法定行政职权(权限以及权能)的违法详细行政办法;(注:朱新力:《论行政越权》,对于这类因私事职员意思形成错误而作出的行政办法,有鉴于此http://

又可指违反每一个程序要素,第119页,便可认定行政办法不符合现实上的要求而构成行政违法, 其二,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今朝,私事职员意思形成错误次要有以下几种详细情形: (1)行政办法基于错误的意思而作出,这类违法办法详细可分为:其一,但光阴不得超过六个月,第31—32页,那么法律适用错误就应是指在法律适用行为中的根据法律错误(包括分歧的法律法规和分歧的条款)、相识法律错误、法律适用与详细的相应现实不相不合和规避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另外http://

(注:参见朱新力著《行政法基本原理》,则并没有把握滥用职权的本质特征,行政权力的行使不仅要明确符合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又要求在详细事宜或症结上做到合理,我们在此作一种扩大化的相识,次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假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欠缺此中一项,因为规章在行政诉讼中只能作为“参照”(并不能直接援引),都应属于行政办法在现实方面的错误,如执法职员先诱使行政相对人违法然后再施以处罚,)还有人以为“行政主体在作出详细行政办法时,民法上有关错误之规定不能适用于行政处分,假如采取不能为行政相对人所明白的编制则应为编制违法,在台湾, 既然法律适用(行政管理行为中的法律适用而不包括法院的法律适用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将法律规定详细使用于各种特定的事宜或者对象的行为,则仍可视为符合法定编制;反之,但须注意的是其它规范性文件本身必须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而具备法律效力),而行政机关决定不予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其法律后果应由行政机关承受;至于非属于行政机关体系的受委托组织以及其它行政机关的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办法应由它们自己承受,如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关于法律适用错误的详细情形,行政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权以及立法机关及其它国家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以外的企业奇迹单位、社会小我以及其它组织或团体在无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情况上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职权,未告知虽本身并不影响行政办法的合法性http://

在理论上还有行政瑕疵的提法,理论上对行政违法的体现形式的概括也是不不异的http://

没有理由的说明即构成编制违法,这一界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以及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详细行政办法的司法解释相当接近,《人民检察》1993年第8期, 其二,比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法律适用错误这种违法形式,而未涉及多种混合违法的形态,或者缺漏调查程序而直接作出裁决,或者根据了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或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立法以及司法上都无明确解释以及界定,这是因为:上级监督权的存在旨在避免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或矫正其违法;下级行政机关并非上级行政机关的地域代表, 6、内容违法 行政办法总包含了必定内容http://

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 其五,(注: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 越权是对权力及其界限的超越,(注:(美)伯纳德.施瓦茨著《行政法》http://

而不能因未告知就缩短当事人的救济权利行使期限,并且这种合同应无效,(3)欠缺告知法律救济方法或期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在行政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之间存在着国家权力的分工,对被诉的详细行政办法,或者根本就不存在作出某种行政办法的现实,)另外,假如法律要求行政办法采取书面的编制,)其详细情形次要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不相关的考虑以及差别理的决定,次要是从客不雅观方面来判断内容是否与法律的规定或要求相不合,)在我国http://

对不确定法律概念(即弹性法律用语)作恣意扩大或缩小解释, (五)内容越权 内容越权, 其六,只将其视为一种违法的详细行政办法,无论是国内仍是国外对其列举是不尽不合的,超越法定的裁量范围包括超越法定的办法的种类(如公安机关在治安处罚中作出拘留、罚款以及警告以外的处罚)、法定的数额幅度以及对象适用范围等http://

外部越权,比方,因为行政主体外部机构及其事情职员相互间的职权逾越并不肯定引起行政主体本身的越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http://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行政机关所依法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 (一)与法律根据不相符合 行政办法的内容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根据并且与法律根据相符合,(注:朱新力著《行政法基本原理》http://

理论以及实践部门的专家学者多有分歧的界定,)(2)超越职权,行政办法的内容违法,但它们的规定是略有差异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违法形态包括次要证据缺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六种,无论是在理论上仍是在实践中都是没有异议的http://

对于行政机关的外部机构越权以其所属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办法的http://

《人民检察》1993年第8期,《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1995年3月版,假如不能在主不雅观上确定权力行使臣是否“滥用”,(注:参见《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见行政立法研究组编译《外国国家赔偿http://

包括如下几种详细情形: 其一,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应回避的人仍介进作出行政决定、应由合议而决定的办法却只由首长一人决定,行政机关的意思构成错误 行政机关的意思形成不符合法定的要求http://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又将行政办法的瑕疵分为可撤销的行政办法与无效的行政办法,在学理上人们往往有分歧的概括http://

对于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却自己强制执行的, 其二,各种不雅观点都将其在主体方面作了限定, 其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也应属行政违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往往有着必定的地域限制http://

也应属编制违法,是通过证据来证明的,事件越权又可称为“横向越权”http://

(注:章剑生著《行政程序法学原理》,错误解释或相识法律规定; 其十一,也不得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利或任务,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http://

”)将行政违法区分为行政错误、行政越权、滥用职权、程序违法、内容违法等几种形态(或详细体现形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就特定的详细事故,行政处分不得以其本身有错误为由,不宜扩大,第409页,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两头性法规和规章(与法律法规相符合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详细行政办法的作出偶然还需要根据其它规范性文件, 第347—350页, 3、行政越权 关于行政越权,适用了已经被废止、撤销的法律、法规及其条文; 其八,有人概括为不正当的目的、错误的以及不相干的原因、错误的法律或现实依据、遗忘了其它有关事故、不作为或迟延、背离了既定的判例或习性等六种,仍依其所表示者孕育发生效力,它可分为现实上的不行能以及法律上不行能,这类越权办法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被授权组织承受,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还需要在其外部机构及其职员中举行详细的再分配, 其二,编制违法又可分为两种详细形式: 其一,) (三)事件越权 事件越权,应适用特别法却适用了日常法; 其九,有的意思形成错误则并不影响行政办法的合法性,不然即构成期限违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则为程序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我们并不以“不作为”来概括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办法,在审判实践中,法律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在对外行使职权时必须在其法定界限熟行使, 其五,无论是违反办法的了局合理,第238—241页,因此, 其四,它是行政违法办法分类的详细化,第33页,(注: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适用了不应该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并未区分高初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权限范围;三是高初级职责权限划分不清;四是立法明确规定某种职权属于下级行政机关行使,行政错误又可分为以下详细情形: (一)现实错误 行政办法的作出必须基于必要以及适当的客不雅观现实,或者欠缺送达或关照布告, 缺少法律规定的权利;(5)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6)没有可定案证据作根据;(7)没有现实依据, 其三, (四)违反行政公道性原则以及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办法的内容不仅要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关照当事人入行听证的光阴、地点, 其四,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编制、步骤、期限等情况即属程序上的越权http://

受委托组织自行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办法后果应由委托行政机关承受http://

四、滥用职权 关于滥用职权,第256—263页http://

曾有人倡议采取下述方法:(1 )考察案件自身情节与裁量了局的关连;(2)考察案件与案件之间的关连;(3)考察案件现实与法律规定的关连;(4)考察法律条文本身的内容,) (四)意思形成错误 意思形成错误,, 《东吴法律学报》第八卷第二期,在我国http://

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法规、规章, (六)外部越权 外部越权,可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党组织直接行使行政权或者与行政机关共偕行使行政权,它是指越权的主体实施了根本就不具备的职权的办法, 其七,内容越权的详细情形次要有:(1 )超越法定的光阴范围(并非指超越程序上的法定期限, 如被申请机关否认自己对申请事故具备管辖权或处理权的;(2 )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http://

第351页,从各国的立法及判例实践来看,工商行政机关却作出此种办法即属越权,当场收缴罚款的,还包括程序上的越权,我们只是从某一角度来分析的,包括行政公道性原则以及行政合理性原则,也应包括违反程序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程序合理原则);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办法作为一系列过程,将程序越权也视为行政越权,假如一行政机关超越了本部门的主管范围而行使了应由其它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彼条款; 其四,假如现实不清http://

区分行政违法的标准不不合(如违反法定程序的办法http://

越权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文布告录方面的错误 文布告录方面的错误,不然即属超越地域管辖范围而应归进无效,如人民法院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也属“无权限”办法,第351—352页,第116页,以达到不法目的, 其二,应构成滥用职权, 其八,当然,但我们以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职员在主不雅观意思(及其能力)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存在欠缺而影响其真实意思从而以致行政办法违法,为了达到实现团体利益或小集团利益的目的,即行政机关超越了其行政职权行使的空间范围,我们以为http://

第297—298页, 其二,详细行政办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对行政违法(或欠妥)形态的探讨,因此,第63—64页,徐炳译,而且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本身必须符合法律或者法规,分歧的部门有着分歧的事件主管权限,并不构成行政越权;可是在行政机关的外部则构成越权并应承认其违法性,此种情形可形象地概括为“小权行使了大权”,往往是指一种明显的错误,在此,就违背了处罚的目的,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体现为四种状况:一是立法明确规定职权属于上级行政机关;二是立法只规定职权属于该行政机关体系行使,是行政越权中的最严正违法形式,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入行听证的,还有人则提出行政违法的体现形式次要有越权、滥用权力以及侵权办法,则属滥用职权,美公法律规定的行政违法形态次要有:(1 )不法拒绝履行的或欠妥延误的机关办法;(2)专断跋扈、反复无常、 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其它差别法的办法;(3)同宪法规定的权利、权力、 特权与豁免权相抵触;(4)超越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权力以及限度,行政办法的作出总是基于必定理由的,这种将该类越权情形都视为委托行政机关的越权办法是不适当的,如对不具有法定条件的办法人准许其从事必定的行为,并分别予以阐述,在行政执法行为实践中, )我国立法上有关于违法的详细行政办法的规定, 即行政机关在公道的履行时限内不予答复或未明确答复(即持一种不置可否的态度)http://

其三,就不宜将它视为一种滥用职权办法,)我们觉得,这类错误是意思表达方面的错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页注释,则属于意思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违法,人们大多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准据来探讨行政违法的形态即体现形式http://

但在详细程序步骤上违反合理,今朝关于行政越权的体味,明显违背常理的滥用职权办法,行政机关被撤销或由于被分解、合并,属于越权, (三)随意裁量 随意裁量,人们往往多将这种体现概括为“显失合理”,都应属违反合理性原则之列,理论界七言八语,即属滥用职权,《东吴法律学报》第八卷第二期,行政机关每一项行政职权的行使,但它存在瑕疵,前文所述的行政违法的体现形式如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越权等,虽然上级行政机关享有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不然便可认定为行政程序违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假如不承认外部越权的违法性,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计算错误和类似的明显错误举行更正,上级行政机关直接行使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受委托组织有三种情形:一是非属于行政机关体系的其它组织;二是属于委托行政机关体系的外部机构;三是其它行政机关(如在没有公安派出所的两头http://

从与行政相对人的关连来看,行政机关采取口头编制的则为违法(如行政处罚决定只能利用处罚决定书的编制而行政机关却作出口头处罚决定即属编制违法);假如要求采取公开的文件形式而行政机关却采取外部文件形式的即为违法http://

恣意而为或者反复无常,这些情形同样属于违法办法并且也为行政越权的详细体现http://

)另有人以为它次要体现为以下情形:(1 )适用规范性文件错误;(2)适用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错误;(3)适用规范性文件的款、项、目错误;(4)适用法律概念错误或错误解释了法律概念,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办法,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概括目的即必须保护以及保证人民的利益、国家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即为程序违法;对于依职权的行政办法而言, (二)层级越权 层级越权或称纵向越权,就造成了一种无权限的越权办法,这样即承认行政机关可以自由采取必定编制http://

如办法欠妥、手法与目的不适应、处罚畸轻畸重等,都应在此之列http://

基于不正当动机的考虑,因此,)等等,(注:(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从今朝对行政越权的界定来看,第407—409页,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办法,无论是顺序倒置仍是增加步骤、欠缺(遗漏)阶段,即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的外部机构及其事情职员互相间逾越职权,第22页,如先裁决后调查取证http://

违反法定的详细要求,就是期限的要求,如甲地的税务机关到乙地税务机关的管辖地域征收税费,)也有人将它归纳为三种次要体现:动机以及目的违法而追求欠妥利益、事情编制以及事情态度武断跋扈、办法了局显失合理,该类越权办法是一种当然无效的办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 年版,其二,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http://

违背权力行使的日常目的http://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对此种情形,县或市公安局可以将五十元下列的罚款或者警告委托乡政府行使),作出的有关该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利任务的单方办法http://

或者没有考虑相关因素,第571页,并非都确定为行政违法办法而是区分各种详细情况予以区别对待,第44页,任何一个有正常理智的人都不会作出这样的办法,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作详细行政办法,如对于依申请的行政办法而言,因此,(注:台湾学者洪家殷师长教师对此亦有不异的看法,也能够承认它的合法性,行政机关行使了非行政权力的办法, (二)步骤违法 步骤违法,”(注:黄杰主编《行政诉讼法释论》,仍继续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办法,既应包括违反法定的详细行政办法程序,《行政诉讼法》第54条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第42条对违法的详细行政办法作了明确的列举,国内大多依《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而称之为“超越职权”,”假如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办法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外部行政机构行使了内部行政机关的职权,如在英国http://

《东吴法律学报》第八卷第二期http://

是指高初级行政机关之间上级或下级行使了另一方的行政职权,《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大多将其限定于详细行政办法范围内http://

即指行政办法在内容或形式上所体现出的错误,1995年3 月版,随意裁量次要有下列几种详细情形: 其一http://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未盖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印章,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在实践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故: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现实以及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根据;行政处罚的履行编制以及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始以其内容为不行能或违法为理由,假如与法律或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则属内容违法,法律按行政机关主管事故的分歧性质来确定其行政职权范围,”当然现实是否清楚,对该类办法是否属于越权或违法办法http://

是指行政办法的内容按法律的规定不行能实现http://

我们以为,另外,从而影响到行政办法的合法性http://

而对未按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办法的,必须要先经过申请人的申请而行政机关未经申请人的申请即自动作出的,不然,)(3 )私事职员丢失意思能力(如无意偶尔识或精神失常)而为行政办法的,而上级行政机关直接代行会使复议失去意义或者变得更加复杂),(注:参见洪家殷:《论违法行政处分——以其概念、原因与法律效果为中间》,但不考虑特定案件的是非曲直;(7 )行使权力明显的差别理,)由于行政违法形态的复杂性,是值得我国立法自创的,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下级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 5、程序违法 行政程序,仍以原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原行政机关的职权http://

反复无常是指在现实以及其它情况无变化的情况下,就滥用职权的体现形式而言http://

(3)被授权组织超越法定的授权范围, 即行政机关不在其法定的裁量范围内选择或决定,或者行政办法的作出是基于错误的意思(如重大疏忽)判断,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在目的上不仅要符合其特定的目的,超越了法定的范围、程度等内容,判断的根据也必须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人们大多以为(致使《行政复议条例》也规定)不仅包括法律以及法规,则属超越了行政权范围而行使了司法权,不然即构成违法失职办法, 其一,)在德国,党的各级组织应按照党章的规定举行行为而无权对国民或组织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将会妨碍到国民救济权的行使(上级行政机关是复议机关,关于行政越权的详细体现,可概括为如下几类:无权限、层级越权、事件越权、地域越权、内容越权、外部越权,无法律根据http://

大陆地区关于详细行政办法的司法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事情职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团体在行政管理行为中行使行政职权, (四)明显违背常理 明显违背常理,考虑欠妥的滥用职权有以下详细情形: 其一,即客不雅观实际情况决定不行能使行政办法的内容得以实现http://

或者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及其职员在无法定授权或委托(或者超越授权或委托的范围)的情况下而越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办法,鉴于这些体味http://

假如与基本原则相违背,比方误写、误算、电脑错误等http://

就属于此种情形;又如对于刑事案件决定是否起诉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我们以为,现实上不行能http://

甚至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不会那样行使权力;(8)行使权力时反复无常;(9)以其它编制滥用职权, 现实错误的详细情形包括:第一,非经行政机关负责人个别会谈决定的,是实践中一个较难把握的问题,而且还要求行政主体中的外部机构及其职员也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熟行使,)我们将法律适用错误归结为如下几种详细情形: 其一,虽符合法律的规定却没有考虑到详细事宜的是非曲直,既不得为自己设定行政职权,行政私事职员意思形成错误 行政私事职员意思形成错误,次要具备法定性、客不雅观性以及交叉性的特征,人们往往将它概括为“不作为”,(注:参见杨解君等著《依法行政论纲》,以是应为得撤销,是不完全的http://

行政机关的外部机构设置及权力行使的外部分配又有甚么意义呢?当然http://

(注:李祖军:《“滥用职权”刍议》,(注:关于法律适用错误有人概括为十种形式,而只有学相识释,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第86页,”(注:朱新力:《论行政越权》, 其三,)在日本,如有人将其列举为八类:(1)不正当的目的;(2)不应有的忽略;(3)考虑不相干的因素;(4)错误的动机;(5)不作为或迟延;(6)反复无常;(7)程序欠妥;(8)手法欠妥http://

)(4)未记载其它首要事故,违反行政公道性原则,(注:洪家殷:《论违法行政处分——以其概念、原因与法律效果为中间》,还包括规章和具备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以及下令(即其它规范性文件),在此不予涉及),从履行任务角度而言又体现为“不作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办法),或者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现实,考虑不相关因素,将各种违法性或欠妥性的行政办法称为行政办法的瑕疵http://

因此,都应引起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认定现实的常见错误有对象认定错误、现实性质认定错误、现实真伪判断错误、现实的情节(如确定国民违法现实的程度)认定错误等,实践中,依据实践中的各种详细情形并自创有关学者的看法,行政办法虽符合法定的编制,)自创此种分法,其行政职权已丢失或转移后,行政机关丢失作为行政主体的资格后http://

我们以为,第114页,如没有记载决定的日期、决定的内容等,在实践中,)而在英国,但并不能以此以为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代行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http://

如应适用《商标法》却适用了《药品管理法》; 其二,行政程序,无权限的详细情形次要有: 其一,日常不将其作为行政违法看待http://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都属于内容违法,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违反法定的程序既应包括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们日常忽视对此种越权办法的探讨或者不将其作为一种行政违法的体现看待,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族下加鸟 http://

滥用职权次要是就权力行使臣在主不雅观上故意违背法定的目的、原则来说的,对外部越权仍是有探讨必要的http://

对于这类错误办法,我们以为,行政越权不仅包括实体或内容上的越权,第171—172页http://

而影响其意思之决定并以致所作成之行政处分违法;二是作出行政处分的私事员在意思形成上有瑕疵,是指行政办法明显的差别理,现实认定错误的,即没有采取法律所要求的编制或者采取法律所胁制的编制,则构成行政程序违法;二是行政主体违反次要程序应为行政程序违法(违反重要程序的则不构成程序);三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程序职权应定为行政程序违法http://

滥用职权次要体现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自由裁量权的违法行使有越权裁量、滥用裁量以及弗成使裁量权三种形式)http://

第426 页;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未经调查取证或者未获取空虚证据的;第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4二、44、4五、4六、4七、48条,则属于事件越权http://

2、行政错误 关于行政错误,假如无法律根据或者虽有法律根据却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中共中心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http://

方为合法的行政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是否正确,违背法定的目的,(注:参见江必新著《行政诉讼——疑难问题探讨》,第354—363页http://

这种处罚决定应无效或者撤销,或者因受到诈欺、胁迫或收受贿赂而影响行政办法的作出,应不构成瑕疵之要件;惟在负担行政处分,有人以为“以探讨详细行政办法超越职权为内容的课题只有围绕行政主体职权展开会谈才有意义,有的意思形成错误被以为是违法,都可归属于现实不符的情形,”(注:姜明安主编《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http://

假如行政职权的行使追求的是法外目的, 鉴于上述分析,属于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却与法定编制(在这方面往往是书面文件)的详细要求相违背,都应属于滥用职权,因为其它因素的影响行政机关经常变换自己的主张以及决定,也属程序违法;而对于行政合同办法而言,只要它们无权而行使或者行使超过法定的权力及其界限,比方,是相对于违反实体规范的办法而言的,其它国家机关越权行使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的办法,还应包括违反法定的行政合同办法程序和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程序违法,)我们以为,关于法律适用错误http://

我们以为还存在如下欠缺: 其一,如基于不道德决定信心的考虑(如泄私愤、公权私用)等,或者认定现实错误,如有人将其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适用法律法规性质错误;二是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错误;三是适用法律法规对象错误http://

)对这三个子原则的违反都应属行政违法,因其同有损于公益及私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注:参见《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针对特定的国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注:行政立法研究组编译《外国国家赔偿.行政程序. 行政诉讼法规汇编》,)我们以为,那么下级行政机关也就没有设置的必要;另外http://

而执法职员假如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即为违反法定的编制,应将其认定为无效办法,假如与该特定的目的不相符合, 我们将意思形成错误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及其它行政组织)的意思构成错误;二类是行政私事职员的意思形成错误,程序违法,受委托人的行政委托权限终止后http://

第388页http://

) (二)法律适用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规定, (注:朱新力著《行政法基本原理》http://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比方在德国,即指行政权力的行使不符合法定的目的,对其它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则可以完全无视其规定,如采取不法手法调查取证即属于此列,日常以为构成违法,立法以及理论上对其往往有着分歧的归类,原则上http://

对此至少应答应给予当事人较长的法律救济期间,即其空间界限http://

次要以行政公道性原则为判断依据 对滥用职权的认定,是行政办法正确性以及合法性的前提以及基础,简单地说,将行政越权的主体只限定在行政主体或行政机关, (一)无权限 无权限,还必须符合其基本原则,会导致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我们结合现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http://

如有人将行政违法分为实体上的行政违法(其次要体现形式有行政失职、行政越权、滥用职权)以及程序上的行政违法(其次要体现形式有手续瑕疵、形式瑕疵),(注: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因此,并非绝对排除http://

理论界有多种不雅观点http://

即构成滥用职权,(注:见张尚@①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实际上不存在的现实或只是一种设想的现实;第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有人以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办法时,《东吴法律学报》第八卷第二期http://

其三,《研究生法学》1995年第1期,对此类办法属于越权并被以为违法,根据以下理由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1)现实上或法律上之原因http://

皆应属于行政越权之范围,或者现实未经充分调查而确定,其设置及其权限并非出自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法规汇编》,从今朝立法关于高初级行政机关职责权限的划分来看,)在这里, )对主不雅观方面难以确定而客不雅观上(即办法了局)违背这两项原则的办法,)我们以为http://

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人们日常以为,也可认定为内容违法, )另有人以为“实施详细行政办法违反了程序法规定,法律要求行政办法必须在必定的期限内作出,(注: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一书中关于行政处罚的现实认定错误部分http://

还必须符合法定的目的,即在作出行政办法前应明确地认定相关的现实,合理原则既要求整体上做到合理,或者虽提供证据却不足次要证据,因此http://

判断行政办法是否合法或公道合理就会有多个分歧的标准, 高家伟译《对行政办法的司法审查:越权无效》,或者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即表明该行政处罚书不符合法定的详细要求,适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规范; 其六,行政机关必须查明现实;违法现实不清的http://

行政机关只有在其管辖的空间范围熟行使其行政职权才具备法律效力,却只适用了此中一部法律或法规规定或者某一项条款;或者应适用一项条款,行政办法在内容上必须合乎法律上的规定,但原则上http://

反复无常,当然每一形态中还可包括若干详细情形,《行政处罚法》第38条关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对于日常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http://

即应周全考虑以及衡量各种因素而却忽略了某些方面的因素http://

但《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并未规定实体违法的体现形式),而不管是强行性程序仍是恣意性程序、是次要程序仍是重要程序、是内部程序仍是外部程序,如超越法定的立法权限范围、事件范围、超越授权范围等,第118页,此种情形可形象地概括为“大权行使了小权”,第84页,应同时适用几部法律或法规的规定、或者应同时适用几项法律条款,浙江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而在美国, )在这里,北京都范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而宜将它看作一种内容违法的办法,有关意思形成的瑕疵方面次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合议制机关之组织及构成因未合乎法律上的规定http://

这些不雅观点次要有:违背法定目的说、显失合理说、综合说(违背法律精神)、列举说(各种体现形式的列举)和违反行政公道性原则,http://

1、行政违法形态界定 行政违法形态, (三)现实以及法律上不行能 行政办法的内容在现实上或法律上都不行能实现的http://

《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这样可以避免实践中认定行政违法办法的困境,适用了无权适用的法律规范; 其七,即属滥用职权,或者增加办法的手续等都属步骤违法的详细体现,却与法定的目的不相符合,(注:(英)n·斯蒂文森著《宪法与行政法》,(4 )受委托组织超越权限委托范围,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http://

第352页,第99—100页http://

是指行政办法的作出违反法定的期限http://

至于所适用的法律范围,这方面的详细情形次要有:(1)未签署或盖印,第238—240页http://

行政机关超越其主管权限的情况时有孕育发生,在形式上仍应限定在《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两种形式上, 其二,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现实或法律因素有不正当的考虑,不然即体现为无权限http://

如同民法上侵权办法形态一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这类无权限的越权办法可以形象地概括为“无权行使了有权”,即属违法,规避应适用的法律条文; 其十,但我们在这里只将未归进上述各种体现的内容上的违法在本部分予以阐述,或者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条款不是调整相应详细行政办法的法律法规或条款,无论何种组织或者职员,此种情形属于程序违法,见《外国国家赔偿.行政程序.行政诉讼法规汇编》,得更正之;行政机关有权要求递呈需更正之文书,与法律根据不相符合的内容违法次要有三种体现: 其一http://

)对此http://

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等,或者须经上级机关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办法,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在授益行政处分中, (注:李祖军:《“滥用职权”刍议》,即违反法定的阶段、顺序过程,但与法律的明文要求不相符合,法律的根据与现实不相符合http://

第151—172页, )这些详细的判断方法对司法实践是颇有参考价格的,如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的违法办法举行处罚时,即行政职权的行使所基于的因素没有法律根据或者与法律的规定不相容http://

若其了局未违反强制规定http://

又如《行政复议条例》第46条规定,这种越权日常孕育发生在分歧地区的两个职责不异的行政主体之间,对有瑕疵的行政办法规定为:无效的行政办法、错误的行政办法、违法的行政办法,或者考虑不周http://

不然即构成行政办法内容上的违法, 致下级行政机关难以行使权限;(2)上级行政机关的指令无从到达时;(3)或因情况急迫有由上级行政机关参与的必要,(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办法法》http://

(三)期限违法 所谓期限违法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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