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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你好,我与我老公今年6月签订离婚协议书,我们没有小孩、共同财产及债务。由于是他提出离婚,协议时要求他给我10万元作为补偿,与2011年12月31日之前付给我。他同意,并双方签字。
一星期前,他说没那么多,先给我5万,剩余5万明年6月付给我,我也同意了,可前记天又给我电话,说只有3万,剩下2万要下月给我,但是我们已约好的民政局明天就去办手续了,可是到现在我一分钱也没见到,所以想问下面几点问题:1、他这样屡改付款期限,是否需要根据这个时间修改离婚协议书,重新签订?2、如果不修改协议书,但他明年6月还没按时付款,那之前签好的协议书是否能保护我的权益,协议书的时效性友多长?3、如果明天我们先办了手续,但是他不给我钱,之前签好的协议书要求付款的时间和他自己提出的明年6月不符,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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